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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顺位约定优先实现及现代意义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这一条款规定在各抵押权成立后,当事人可对抵押权顺位放弃或变更。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事先约定抵押权顺位、对各自抵押权顺位可做处分和安排的制度。罗马法上认可在抵押权设立之初预先约定抵押权顺位。民法作为引导性规范,应提供当事人事先选择的可能性,可避免事后变更抵押权顺位的复杂程序和争议,以提高权利处分和财产流转效率。

(一)中国法上缺乏当事人可事先约定抵押权顺位的规定

原本的《物权法》第194条,对应《民法典》的第409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这一条款规定在各抵押权成立后,当事人可对抵押权顺位放弃或变更。从时间上看是规范抵押权顺位确定后,各抵押权人对顺位所做的调整。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事先约定抵押权顺位、对各自抵押权顺位可做处分和安排的制度。

(二)罗马法上对抵押权顺位的确定以当事人约定优先

罗马法学家认为,若多个抵押权人在同一物上竞合只适用“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非常危险。当说到担保权人优先权问题时,学者们都认为应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37]同一物为多个抵押权人设立抵押,并非必须按照设立时间先后来决定优先权顺序,可能因为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使优先权顺序发生改变。[38](www.xing528.com)

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一般原则是在先债权人享有优先权,但若各债权人缔结协定,可对这一顺序做出改变。罗马法上认可在抵押权设立之初预先约定抵押权顺位。片断D.20.4.12.4.[39]…Invero,saràda sollevare una questione di fatto concernente ciòche abbiano concluso in concreto tra loro:ciòse il primo creditore abbia concesso di vincolare la cosa ipotecata in favore di altrui in modo da rinunziare del tutto all'ipoteca o solo relativamente all'ordine di prioritàed il primo creditore sia costituito al posto del secondo.中认为,债务人为在先债权人设立抵押,经其同意又为他人设立抵押,在先债权人可放弃其顺位,同意第二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在后债权人可与在先债权人协议改变其优先权顺位。[40]若第一债权人答应为他人利益而放弃在先抵押利益,应该接受的事实是可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缔结协议排除了第一个抵押权人的优先权。[41]

对抵押权顺位的事先约定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若抵押权人同意就抵押标的分担之金额进行特殊约定,则可认为他已接受对其不利的限制,法律不应对其自由加以干涉。这是当事人私法自治范围,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损害他人利益。意思自治原则所承载的民法基本价值“自由”是指“民事主体应在法律和事实可能性范围内,以尽可能高的程度享有自由做其愿意做的任何事情”[42]。民法作为引导性规范,应提供当事人事先选择的可能性,可避免事后变更抵押权顺位的复杂程序和争议,以提高权利处分和财产流转效率。

这涉及意思自治与物权法定的关系,物权法领域,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公平的考量,一直奉行物权法定主义,我国《民法典》第116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所谓物权法定主要包括物权的种类及物权的内容固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及改变。[43]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法的自由价值在民法中的体现,要求民事主体可自由决定个人事务,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利益。如何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物权法定间的关系,将直接影响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领域的贯彻,关乎法律自由价值的实现。古罗马时期,意思自治通过契约自由正式得以法律化,抵押权作为意定担保物权,当事人就其设立和顺位处分可自主决定。法律没有必要也不能强行介入私人关系领域,私法自治不仅代表经济关系的良性发展,其本质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身权利,即使将其置于不利境地,也应尊重其自由。因为私法自治、自由本身就代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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