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资本经济,市场主体为了扩充融资途径、增强融资能力,常以其财产设立实物担保进行融资。抵押权实现了物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完美平衡,成为最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担保形式,被称为“担保之王”。抵押权本质是价值权,无需移转抵押物占有,抵押财产(特别是不动产)有时价值巨大且具有价值可分割性,加之现代经济形势下,资源稀缺和融资需求扩大间的紧张关系日益剧烈,使得在实践中重复抵押成为普遍现象。重复抵押在融资方面相对一般抵押形式(一物一押)更符合资产资本化和资产利用最大化目的,促使物尽其用以实现多重融资。对同一物上设立多重担保之制度价值,王泽鉴先生曾言:“同一标的物上数种权利重叠,系现代物权法之特色,最能发挥物权之功能,既符合当事人之利益,复可促进社会经济福利。”[1]
事实也是尽然,债务人就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充分利用该抵押物以担保尽可能多的债权,提高了抵押物(特别是不动产)的利用效率,实现了多重融资。重复抵押决定了抵押权在该物上的存在并非唯一,无法在主体与客体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重复抵押中,数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该抵押物价值的情形非常普遍。当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抵押权,且该财产变卖价值又不足以清偿所负担的数个债权时,潜在的抵押权实现变成了现实的抵押权竞合,数个抵押权效力发生冲突。此时,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将影响抵押权优先性,如何安排和处理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间的权利、义务也影响抵押权能否实现以及实现范围。我国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实际上已经承认了重复抵押制度,规定了各抵押权竞合时确定优先权顺位的规则,遗憾的是并未就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一遗憾随着《民法典》第414条照搬了《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将仍然存续。(www.xing528.com)
本章以重复抵押为轴心,以我国有关重复抵押的模糊规定和学界存在的广泛争议为切入点,以罗马法为视角,探讨重复抵押制度在罗马法上的历史发展和逐步完善,以期更深刻地理解这一制度,以罗马法学家的观点为我国重复抵押制度的完善提供智识支持和借鉴思路。因此,在罗马法语境下展开对一物之上重复抵押权实现的探讨颇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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