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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担保物被追夺责任实施及现代意义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买卖协议中出卖人应该向购买人承担该物被追夺的责任,在出卖物被其真正所有权人追夺时,债权人应该返还价金给购买人。罗马法上确认了应该为被变卖担保物的追夺承担责任,“依照公元2世纪的法学理论,每一个质物的变卖都是附有被追夺担保的”。以下将分情况探讨购买人是否明知该物是担保物,在债权人、债务人、购买人之间物被追夺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罗马法担保物被追夺责任实施及现代意义

债权人在债务人没有按时清偿其债务时,可就担保物变卖并以获得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担保物权的实现,也是担保物权的本质效力,正如史尚宽所言:“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的本体。”正如在上一章中所说的,债权人行使其变卖权变卖该担保物时,实际涉及债权人-出卖人、债务人和购买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买卖协议中出卖人应该向购买人承担该物被追夺的责任,在出卖物被其真正所有权人追夺时,债权人应该返还价金给购买人。由于担保物变卖中债权人-出卖人、债务人和购买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如果出卖的担保物被追夺了,该如何承担物被追夺的责任,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承担物被追夺的责任?罗马法上确认了应该为被变卖担保物的追夺承担责任,“依照公元2世纪的法学理论,每一个质物的变卖都是附有被追夺担保的”。[1](www.xing528.com)

我们需进一步考察,在这一对担保物的变卖中,在物被其真正所有权人追夺,购买人丧失该物时,如何保护其利益,是否可请求作为出卖人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返还价金?债务人设立担保物权时号称其是该物的所有权人,并对债权人授权变卖,其是否承担欺诈责任,是否应该就物被追夺对购买人承担责任?当事人是否可约定追夺责任的承担?这一系列问题都围绕着担保物变卖中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展开。“质物的变卖,涉及三个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和购买人,他们都明知该物的状态。”[2]这里实际应该区分在担保物买卖中,购买人是否明知该物是担保物,如果购买人不知,则出卖人-债权人违反诚信原则,是否应承担欺诈责任?是否会改变当事人之间有关物被追夺责任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将分情况探讨购买人是否明知该物是担保物,在债权人、债务人、购买人之间物被追夺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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