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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下的担保物权实现期限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可就担保物权、变卖权行使期限达成协议。罗马法上的片断D.20.6.5.1.Se il creditore pattuisca di non chiedere il denaro entro l'anno,si deve ritenere che e'stato pattuito lo stesso anche per l'ipoteca.中肯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变卖权的具体日期和期限。罗马法上所确定的在没有当事人对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约定时,依照担保物权本身附随性特征,应确定其行使期限等同于主债权之期限。这与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实际一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罗马法上允许当事人约定变卖权行使期限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在罗马法上,对于担保物权、变卖权行使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就担保物权、变卖权行使期限达成协议。无论该期限约定长短,甚至可约定在主债权尚未到期时,担保物权人可行使担保物权,正如当事人可约定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形一样。这一协议的缔结可在缔结担保时或随后缔结都可以,可以约定变卖权行使期限,这一变卖权行使是通过转移该物所有权给第三人,债权人就像是所有权人在变卖该物一样。[66]这里只涉及私人权利义务,变卖权行使期限应属于当事人可意思自治的领域。

罗马法上的片断D.20.6.5.1.Se il creditore pattuisca di non chiedere il denaro entro l'anno,si deve ritenere che e'stato pattuito lo stesso anche per l'ipoteca.中肯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变卖权的具体日期和期限。如果债权人缔结协议在一年内不要求给付价金,那么应当认为也是缔结协议不要求实现抵押这一担保物权。罗马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原则,自由在罗马法上作为基本法律原则。[67]对罗马人而言自由意味着做或不做任何事,在罗马私法中体现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协议处分其权利义务,意思自治无效的原因只能是法律严格规定无效原因。[68]如果该变卖并没有变卖权协议或还没有到变卖权简约约定的日期,那么出质人可要求买受人返还该质物。[69]

在彭波尼时代就规定了当事人对出卖地点、时间等可达成协议,甚至达成具体时间。[70]担保物权对该物的限制直到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才结束,或是债务因为其他原因而结束。在此,如果没有到期清偿或约定清偿日期到了,或分期付款日期到了,那么就会给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出卖该信托土地或是奴隶的权利,这一出卖地点、时间、形式都没有影响。[71]当事人可约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变卖时间和形式,例如改变期限或形式。

(二)依担保物权附随性确定变卖权行使期限

担保物权是附随性关系,这一附随特性是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也可以说这是所有担保关系的特征,也包括债的担保保证等。一般的附随关系是指,不存在主关系那么附随关系无效,若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则附随关系消灭。[7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物权行使期间,依照担保物权的附随性——担保物权功能在于担保主债权获得满足,依照这一附随性确定变卖权行使期间应等同于主债权行使期间,只有主债权灭失或因其他原因获得了清偿,才能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www.xing528.com)

D.20.6.6.pr.[73]Ulpiano,nel libro settantatressimo all'editto.Parimenti,il pegnoèliberato sia quando il debitoèstato adempiuto,sia quando il creditore sia stato altrimenti soddisfatto.Ma dobbiamo dire lo stesso anche quando il pegno sia venuto meno per il decorso del tempo o l'obbligazione che garatisce sia venuto meno per qualche ragione.

在该片断中乌尔比安确定了担保物权的附随性,也确定了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在缺乏当事人明确约定情况下,依照担保物权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的特征,其行使期限应追随主债权债务行使期限。如果没有当事人约定,则基于担保关系的附随性,只有主债权消灭的时候,该担保关系才消灭。

罗马法上所确定的在没有当事人对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约定时,依照担保物权本身附随性特征,应确定其行使期限等同于主债权之期限。这与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实际一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罗马法上不考虑这一期限的性质,结果是主债权消灭了,该主债权担保物权也消灭,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表述所传达的意思是担保权人只丧失了胜诉权,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这一表述会带来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如果实体权利没有消灭,则该物之上的担保仍然没有除去,债务人不能自由处分该物,且如果做了抵押登记,则没有合理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涂销登记。

对于有学者所担心的,如果担保人在担保物权行使期限到期之后自愿履行担保义务,则担保权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我们认为将该自愿履行行为看作再一次设立新的担保就可合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认为,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等同于主债权行使期间。实际在形式上如同诉讼时效,但在结果上实际消灭担保物权实体权利,担保人可请求注销登记,其重新获得了处分该物的权利。这样更加有利于财产流转,最大限度发挥物的作用,也有利于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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