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债权人之前已通知其变卖该担保物的意图,则债权人可变卖该物,债权人应特别注意选取买受人和决定该担保物价值,以使得该担保物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合。[52]
(一)中国法上的规定
我国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抑或是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上实际都没有规定债权人在变卖该物时承担寻找最优买家的义务,只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53]
罗马法上规定债权人变卖担保物时应依照诚信原则寻找最优买家。这一责任的承担在该物价值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时,实际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但在该物价值大于或远大于被担保债权总额时,债权人无论是否寻找到最优买家,其本身债权都能获得清偿,其没有动力再去寻找最优买家。所以,这一义务实际上是基于诚信考虑,要求债权人维护债务人最大利益。因为,债权人作为出卖人,出卖了他人的物,这也是对该物所有权人无法处分自身的物为其提供的保护手段。
(二)诚信义务要求寻找最优买家(www.xing528.com)
事实上,变卖担保物价金的多少实际影响债务人利益。寻找最优买家对债务人有益,因为变卖权制度的价值基础是债务人可请求返还多余价值,基于诚信要求可要求债权人承担这一义务,寻找最优买家。债务人可获得该物多余价值,担保物的出卖实际是为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双方利益。[54]
如果某人将其物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清偿,那么债权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其已清偿债务时应返还该物,而且在债务人没有按时清偿债务时也应符合诚信,变卖之后返还多余价金,为债务人利益寻找最优出卖价格。[55]要求债权人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故意低价转让该物。[56]
(三)违反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相关通知义务或没有履行寻找最优买家义务,则债务人实际可以以债权人恶意来对抗其,可拒绝交付其他质物,还可就此请求损害赔偿。[57]债权人或其继承人应该对债务人负责,只有在出卖该物的价金低于实际价金,且债权人或其继承人是故意违反诚信原则,证明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故意在不利条件下出卖该担保物,[58]则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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