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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历史发展及现代意义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回答盖尤斯提出的问题,在与债权人信托中不会遇到很大的困难。我们可以说该变卖权简约的引入实际是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该出卖行为符合债务人意愿,在缔结质押协议之时其就明确表示同意出卖,因此承认其法律效力,债务人同意他人即债权人对该物的出卖。随后该变卖权简约的适用实际上也是为债权人利益,体现了更为公平的价值。

担保物权的历史发展及现代意义

回答盖尤斯提出的问题,在与债权人信托中不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为债权人-受托人实际是该物所有权人,受托人实际只承担在债务人清偿其债务后返还该担保物的义务。但在质押中,最大的困难是该债权人只占有该物,在抵押中只享有占有该物的权利,而该物的所有权还在债务人手上,担保物权人享有变卖该物、转让该担保物所有权的权利与一般原则相违背。[54]我们从变卖权在罗马法历史发展入手考察变卖权的基础和权利来源。传统观点认为,变卖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在罗马法上逐步确认,起初只有当事人明示约定才可行使变卖权。不论在信托中还是质押、抵押中都一样,都存在从解除约款发展到变卖权的过程。[55]

(一)变卖权明示约定

在希腊法中,解除约款在开始很长一段时间的独立作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随后变卖权制度才发展起来。[56]有学者认为债权人的变卖权,即使抵押中没有转移占有,抵押权人也可变卖该物以获得价金,这一制度产生于航海贸易中,在公元前5世纪就存在了,双方达成协议授予债权人明确可变卖该担保物的权利。[57]但这一观点没有确切的资料支持。但可以肯定的是,变卖权制度引入,开始是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这与当时担保物价值通常都是大于被担保债权数额,债权人处于优势地位,利用解除约款盘剥债务人的社会现实相关,变卖权实际是为了纠正解除约款的不公平效果而产生的。我们可以说该变卖权简约的引入实际是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变卖该物以所获价值清偿债务后,债务人还可获得剩余价值。[58]在变卖权产生之初,担保物权人变卖权的享有需当事人间明示协议约定,否则认为应适用解除约款。

最早有关需明确约定变卖权债权人才可出卖该质物的证据是《法学阶梯》中盖尤斯的片断Gai.II.64.片断没有说授予变卖权的协议是隐含的协议。[59]

Gaio II.64.Ex diverso agnatus furiosi curator rem furiosi alienare potest ex lege XII tabularum…item creditor pignus e x pactione,quamvis eius ea res non sit.Sed hoc forsitan ideo videatur fieri,quod voluntata debitoris intellegetur pignus alienari,qui olim pactus est,ut liceret creditori pignus vendere,si pecunia non solvatur.[60]

盖尤斯表示,某人不是该物所有权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他可以出卖该物,例如在质押情况下其可出卖该质物。该出卖行为符合债务人意愿,在缔结质押协议之时其就明确表示同意出卖,因此承认其法律效力,债务人同意他人即债权人对该物的出卖。[61]一方面,可认为与管理人、监护人一样,债权人作为合法主体可处分他人财产。另一方面,监护人和管理人在市民法上被承认其管理权,相当于所有权人,但质权人必须获得所有权人的确定授权,且需要在这一授权具体范围内行使其权利。[62]在此,盖尤斯认为授权可看作是债务人(该担保物所有权人)授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没有按时清偿时不可以撤销。[63]变卖权作为债权人权利在公元前3世纪都作为与给付质押或协议质押相伴随的明确协议约定。[64]

在罗马法上,开始时解除约款适用更多。事实上,在古典时期前期,当事人可在两种实现方式中选择,解除约款或变卖权。[65]变卖权产生之初实际是基于社会现实,一般债务人所提供物的价值往往大于被担保债权总额,所以变卖权的产生是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其可请求返还该物多余价值。随后该变卖权简约的适用实际上也是为债权人利益,体现了更为公平的价值。该物价值对比债务总额可能大于或小于被担保债权总额。在此该奴隶变卖之后的价值小于债务总额,那么这部分不足以清偿的债权,债权人或其继承人仍可请求。如果价值高于债务总额,那么债务人或其继承人可请求获得多余价值。[66]从逻辑上来说,变卖权简约的适用,应估价该债务总额和该信托物价值间的差额。事实上,在估价情况下,有两种可能性:从结果上来说,应该考察变卖该物价值和被担保债权总额间关系;从原因上来说,应该认为债权人行使变卖权是经过所有权人明确授权其可变卖该物,需要缔结变卖权简约。

如果没有变卖权简约,则没有受到清偿的债权人不能行使变卖权,也就意味着其需要依靠这一变卖权简约才能变卖该信托物。[67]在这一阶段,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变卖权简约是必要的,如果没有约定而债权人行使了变卖权,则被认为是盗窃。片断D.47.2.74中确认了没有缔结变卖权简约而变卖该物承担盗窃责任。

D.47.2.74(Iav.15 ex Cassio)Se colui,che ha ricevuto una cosa in pegno,non essendosi convenuto nulla intorno alla vendita della cosa data in pegno,l'abbia venduta o fece ciòprima che giungesse il giorno della vendita non essendosi pagata la somma,ètenuto di furto.

债权人获得某物作为质物,但没有约定可变卖该物,如果其变卖该物或是在缔结的日期之前变卖该物,则视为盗窃。[68]如果质权人没有缔结变卖权协议,或债权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而变卖,那么对质物变卖将要承担盗窃责任,因为在两种情况下质权人都没有变卖该物权利。[69]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日期前变卖该物,虽然是因为债务人没有按期清偿债务,但是债权人同样也被认为应承担盗窃责任。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该阶段,若没有变卖权简约约定,债权人不享有变卖权。[70]无论在质押或抵押中,债权人都有权利变卖该担保物,只要存在变卖权的特殊协议,这一变卖权协议在古典法时代不被认为隐含在质押协议中。[71]变卖简约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授权给债权人;二是规范债权人变卖行为。[72]片断D.47.10.15.32(Ulp.1.77 ad ed.)和D.20.1.35.pr.也表示当事人应当明确缔结协议授予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变卖权。[73]同样在片断D.10.3.6.8.Ulpiano,19 ad Ed.Si fundus communis nobis sit,sed pignori datus a me,venit quidem in communi dividundo iudicio…Arbitrum autem communi dividundo hoc minoris partem aestimare debet quod ex pacto vendere eam rem creditor potest,Iulianus sit.中,乌尔比安确定了犹利安的观点,即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应该评估以债务人的份额设立质押的价值。因为债权人依照变卖质物的协议是可变卖整个物。这一片断表示质物只有基于协议才可以变卖。在乌尔比安时代,变卖权是通过变卖权协议授予债务人,如果没有变卖权简约则没有变卖权。[74]

保罗的片断D.20.3.3.明确表示在缺乏变卖权简约时,不允许行使变卖权。如果质权人想要行使权利,通过变卖该质物获得其债权满足,其应该明确缔结协议约定该权利。[75]从该片断中可看出,在保罗时代变卖权没有其他的基础,除了当事人有关授权变卖该质物的明确协议。片断D.20.3.3.对我们而言,可以确定为债权人变卖权发展演变历史界碑的证据,这一变卖权的权能是明示协议缔结的。[76]事实上从片断中很容易推断出,变卖权简约的目的是授予变卖权。[77]在乌尔比安和保罗的时代,质权人的变卖权完全依赖于变卖权简约。

罗马法学者们的主流观点是在古典时期前,质权人并没有享有变卖权,也就是说,除非有相反的授予变卖权协议,否则质权人不享有变卖该质物以获得价金满足自身债权的权利。这一授予变卖质物的权利,从质权人角度而言,是基于协议授权。[78]因为非所有权人转移该物所有权是通过所有权人授权,是通过变卖权协议授予不可撤销的权利。[79]要求明确授予该变卖权,通常是与质押协议相伴随的,但是不能认为默示地包含在质押协议之中。当事人的协议事实上是为了设立附属于质权的变卖权,因此对变卖权的确定,应该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该阶段变卖权简约通常是在质押协议中,不将变卖协议作为基于相关的质权协议默示授予质权人。[80]

在古典时期早期直到彭波尼时期,变卖权只作为变卖权协议得到承认。[81]在古典法时期,我们提出问题:如果变卖权是作为质押协议附加协议,当事人没有协议约定未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可享有这一权利,则不可行使这一权利。随后,变卖权成为该质押协议中的自然要素,当事人只能明示排除这一变卖权,否则没有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可变卖该担保物,无论在质押或抵押中。换句话说,这一变卖权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得没有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该担保物的价值获得清偿。[82]意思是债权人享有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将债权人占有的质物出卖的权利,之前需要当事人明确,随后成为质押制度的默示要素。

(二)变卖权默示约定

变卖简约在古典时期末期成为质押制度中隐含要素。变卖权不再是基于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而来自于质权本身的性质。[83]

片断D.13.7.6.pr.(Pomp.35 ad Sabinum)很完整地揭示了变卖权制度的历史发展。Lo stesso Pomponio,nel libro trentacinquesimo,A Sabino,anche se sièconvenuto che ti sia lecito vendere il fondo pignoratizio,non devi essere affatto costretto a venderlo,anche se non sia solvibile colui che ha dato il pegno,in quanto ciòèdisposto nel suo interesse.Atilicino,però,dice che vi puòessere motivo perchèil creditore debba essere forzato a vendere:…Infatti,èabbastanza contrario alla natura umana che il creditore venga costretto a vendere il pegno contro la sua volontà.(www.xing528.com)

在这一片断中赋予了担保权人合法变卖质物的权利,只要缔结了质押,则可合法变卖质物。且这一由于质权的担保物权特性而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不能作为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债权人一定要行使变卖权。“事实上,强制债权人行使其变卖权也与担保物权的本质特性相违背,违背其意愿。”债权人变卖权的基础不再是明确的当事人间协议,即债务人对债权人授权以允许债权人变卖该物。变卖权的基础是基于保护质权人的一般规定,对此绝对会产生变卖权,即质权人享有这一权利是合理的。[84]依照这一惯例,承认变卖权默示属于质权人,是为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实质上应当认为是债务人默示放弃了所有权和该物的利益,以便债权人可变卖该物。[85]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在乌尔比安之后不久,在后古典法时期,变卖权成为信托中的必要因素,随后又成为质押中的必要因素。在后古典法时期债权人享有变卖担保物的权利,无需达成变卖权协议,无需特别授权。变卖权协议被认为隐含在担保协议中。[86]

第一个提到不需要明示协议而可行使变卖权的是片断D.13.7.4.[87]Ulpiano,nel libro quarantunesimo A Sabino.Se fin dall'inizio,o in seguito,sièconvenuto di alienare il pegno,non solo la venditaèvalida,ma il compratore comincia ad avere la proprietà della cosa.Ma anche se non si sia convenuto nulla circa l'alienabilità del pegno,facciamo tuttavia uso di questo diritto,che sia convenuto di non permetterlo.Se però,sièconvenuto che non venisse alienato,il creditore,se lo abbia alienato,èobbligato per furto,a meno che al debitore non sia stato tre volte intimato di pagare e non lo abbia fatto.

乌尔比安在这一片断中确定,如果开始时可缔结协议变卖该质物,随后即使没有达成协议仍可行使这一权利;但如果达成了协议不能变卖,那么债权人变卖了该质物,将会承担盗窃责任,除非债权人三次通知该债务人履行义务。该片断将授予变卖权协议看作是质押必要的和自然的因素。[88]这一片断开始了质权人默示享有变卖权的法律规定阶段,这一判断可在公元3世纪后的皇帝政令中得到论证。[89]在公元3世纪,变卖质物成为实现质权的技术性手段。[90]在变卖权默示阶段,不需要变卖权协议,债权人在未按时获得清偿时,可行使这一权利。[91]

解除约款在公元326年被君士坦丁皇帝禁止,可以肯定变卖简约在古典法后期成为质押制度中的隐含因素,无需约定,质权人在自身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就会享有将质物变卖以价金获得清偿的权利。但也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得变卖简约,指质押或抵押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行使变卖权。

变卖权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赋予债权人可变卖该质物,并从价金中获得清偿的权利,剩余价值应退还给债务人。这一权利起先是协议内容,通过缔结变卖或不得变卖质物简约,必须在当事人间约定在不能清偿债务时,是否可变卖该质物,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明确授权。随后,古典法学极大地扩大了这一简约适用,承认变卖权是在缔结质押协议时就默示包含在质押协议中的。质权人即使缺乏相关变卖权协议,也享有这一变卖质物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一变卖权成为质押协议中的自然要素开始于古典时期后期。[92]在古典时期后期……有关担保物权人对该物的变卖权一步步在习惯中确定了下来。[93]只要没有被排除,变卖权就被认为是质押协议中的自然要素。若当事人间约定了不能行使变卖权简约,但债权人变卖了该物,则要承担盗窃责任,只有在明示排除了变卖权时才承担这一责任。[94]这表明,在这一阶段仍然可明示排除担保物权人的变卖权。

对于不得变卖该质物的协议可以在片断D.20.3.3(Paul.1.3 quaest.)中看到…e il precedente creditore interpose un patto con il debitore che autorizza la vendita del pegno,mentre il successive creditore omise di pattuire la vendita,non per dimenticanza,ma perchèsi era in concreto concluso che non potesse venderlo,vediamo se si possa dire che a lui il diritto del primo passa a tal punto che gli sia consentito di vendere il pegno.Il che ritengo che si debba ammettere…

之前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设立合同允许债务人出卖质物,随后债权人忽略了缔结买卖,不是因为忘记了,而是因为缔结合同不能买卖,我们看是否可以说对于他而言,第一个权利在此时可达成合意出卖质物。片断D.20.5.7.2.中更明确地肯定了当事人可约定不得变卖简约:“债权人违背与债务人的不得出卖简约约定而出卖该物,无效”。

没有明确约定变卖权,债权人即不享有变卖权的情况在古典时期之前仍然维持,但在古典时期这一情况消失了,变卖权成为质押协议中自然要素,当事人之间如果缔结变卖权协议,其实是多余的。[95]当事人只有在明示缔结解除约款时才可废除这一变卖权简约,随后该解除约款被君士坦丁禁令所禁止。[96]在古典时期的末期,即公元3世纪时,变卖权成为质押中的自然要素。[97]在塞维鲁时期,主流观点发生改变,开始承认默示变卖权,并通过皇帝政令确认了这一默示变卖权,正如在片断C.8.27(28).7.中所表示的。[98]如果要排除变卖权,需要明示的协议。[99]在从238年高迪安政令到293年迪奥多西政令的这50年间,有关变卖权制度已完全确立,作为一种普通的、默示的权利。从明示协议向默示协议转变的法律原因应该认为是为了废除解除约款和适应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假设默示变卖权的需要。[100]不需要明确有关质权人变卖权的协议。[101]在古典法时期,质权人在没有变卖权协议时仍然被授予了可变卖质物的权利。[102]在优士丁尼法中,即使没有相关变卖权简约,质权人也可行使变卖权。

(三)变卖权不得排除

片断D.20.4.3.2.…ritenni che con tale accord si debba intendere essere stato contratto il pegno,…che il fratello non avrebbe potuto obbligare al di làdella sua quota parte senza il consenso dell'altro fratello condomino.

上述片断中以一个物的所占份额出质,一般情况下,另一共同所有权人是同意授予担保权人变卖权的,否则对其所占份额不产生效力。变卖权被看作是质押协议中所赋予的本质权能,包含在质押协议中,即不能以协议违反。[103]若当事人缔结协议排除变卖信托物的权利,这一协议已没有任何作用。[104]

片断D.13.7.5.Pomponio,nel libro diciannovesimo A Sabino.E questo diritto vale,vuoi quando si sia pattuito che non venga assolutamente venduto,vuoi quando si sia violato il patto circa l'importo a cui venderlo,la condizione o il luogo.

上述片断中更为明确地确定即使当事人缔结相反约定,也不能取消担保权人的变卖权。债权人有权利在债权到期没有获得清偿时,出卖该质物以满足其债权,这一变卖权是质押合同的题中之义,既不能剥夺债权人的这一出卖权,也不能限制这一出卖权的行使。[105]因为信托的消失和解除约款禁止,我们可以证明:变卖权制度在优士丁尼法上成为统一的制度。[106]变卖权在优士丁尼法中已成为质权中的隐含要素,债权人有权利变卖该担保物,即使当事人缔结不能变卖的协议。[107]在优士丁尼时期,缔结不允许变卖担保物的协议无效。[108]即使明确缔结不行使变卖权协议,这也不允许排除这一来自于法律的质权人的权利。[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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