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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处分性特征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在罗马法的表述中,将在物之上设立担保直接表述为对物的权利,表现出物权的基本特征,质权和抵押权都具有一定的支配处分性,没有经过担保权人同意,该担保物所有权人不能任意处分该物。[8]罗马法上,也可从占有令状和诉权程序性保护手段来看担保物权的性质,[9]从质押和抵押的保护手段角度来看其处分性。实际上,在成立了质押的物上,是质权人享有对该物价值的支配和处分权,不允许所有权人未经过其同意而再次支配和处分该物。

罗马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处分性特征

支配处分性,即物权人可直接对该物行使其权利,无需第三人协助。最为典型的支配性表现在:所有权人可就其财产使用和收益,无需其他人配合,第三人只负有不进行阻碍所有权人对物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物权作为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即其他人都负有不干扰权利人对物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样,如果该第三人侵害物权,该权利人可以针对任何人提起诉讼。[6]担保物权具有这一支配处分性,是就该物交换价值之上设立的支配处分性,在债权未按时获得清偿时,其可就该物变卖以获得价金优先清偿,直接处分该担保物,无需其他人协助,这与债权存在很大不同。[7]

罗马法上认可了担保物权的这一物权特性。首先,在罗马法的表述中,将在物之上设立担保直接表述为对物的权利,表现出物权的基本特征,质权和抵押权都具有一定的支配处分性,没有经过担保权人同意,该担保物所有权人不能任意处分该物。实物担保权拥有对物的处分权能,在其债权没有按时获得满足时,担保权人可以出卖该担保物,或者可请求分割作为担保物共有物的一部分。[8](www.xing528.com)

罗马法上,也可从占有令状和诉权程序性保护手段来看担保物权的性质,[9]从质押和抵押的保护手段角度来看其处分性。在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该物,限制了该物所有权人对物使用和处分,如果未获质权人许可,不允许将该物出卖以转移所有权。实际上,在成立了质押的物上,是质权人享有对该物价值的支配和处分权,不允许所有权人未经过其同意而再次支配和处分该物。质权人的这一占有受占有令状保护,不允许随意剥夺质权人的占有。在抵押情况下,抵押权人无需占有该物,没有获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自未获清偿时占有该抵押物,这与在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该质物一样。[10]以上诉权都体现担保物权的支配处分性,在优士丁尼法中,质权人和担保权人都可行使对物之诉,因此应该被认为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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