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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约款与自由价值的实现制度及其现代意义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为禁止解除约款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践踏的观点,并没有真正理解自由,没有从自由与公平价值冲突之角度作出合理分析和理解。罗马契约法上的契约自由是平等前提下的真正自由,而非不平等条件下内心受强制的契约自由。首先,仅从当事人签订解除约款这一行为根本无法判断其是否自愿,是否受胁迫。[38]不能认为解除约款禁令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因为契约自由保护的是值得保护之目的。

解除约款与自由价值的实现制度及其现代意义

认为禁止解除约款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践踏的观点,并没有真正理解自由,没有从自由与公平价值冲突之角度作出合理分析和理解。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终极关怀的罗马契约法深受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影响,视自由为契约生命。强调契约自由的前提是平等,外化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在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合同主体完全平等,各方有其独立自主意思,仅在自由选择下,依其意愿才受拘束。罗马契约法上的契约自由是平等前提下的真正自由,而非不平等条件下内心受强制的契约自由。当事人是否自愿仅从表面无法判断,意思表示属于内心意愿表现于外部活动,在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不自由的情况下,其内心真意与外部表现有时并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流质契约中的自由是否是真实的自由,是否值得保护,我们从罗马法上可以找到答案。

首先,仅从当事人签订解除约款这一行为根本无法判断其是否自愿,是否受胁迫。这并非出于债务人自由意思表示,债务人多多少少受到了精神强制,因为其必须通过这样的条款才能获得金钱借贷。[36]社会生活现实是,一般情况下,解除约款缔结中债务人处于经济上弱势地位,缔结解除约款多少受到精神强制,有时根本无法选择,大多表现为债权人乘人之危,必须缔结解除约款才能获得借贷,在结果上也多不公平。[37]债务人设立担保并非想转移所有权给债权人,其可能对缔结解除约款之效果本身无知或对其偿债能力过于自信,这都会损害其利益。罗马法所强调的契约自由是真正的自由,不是内心受强制的自由,契约自由蕴含的深厚底蕴和基础是人的自由和平等。因为缔约之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地位并不平等,在双方立足点不公平的情况之下,难以认为缔约是真正自由意志的表达,带有一定的心理强制力。基于此考虑,立法者禁止解除约款,防止债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给债务人施加心理压力,导致不真实意思表示被赋予法律效力。[38]不能认为解除约款禁令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因为契约自由保护的是值得保护之目的。正义本身是公平协议的结果,协议之公平,应在双方地位平等条件下,以真实意思表示达成,而解除约款缔结中缺乏真正落实契约自由之前提,对表面自由意志的维护与对契约自由的真正尊重背道而驰。(www.xing528.com)

应赋予当事人契约自由,但从社会现实角度而言,这一自由很可能被放高利贷者和心怀获取暴利的借贷人滥用,立法者为更好地规范道德诚信的层面,对自由意志的考虑便略少些。自由意思建构的私人间法律关系与国家管制的理念具有紧密牵连,自由并非绝对自由,绝对自由意味着不自由,契约自由不能被滥用,合同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合同内容应体现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利益。[39]仅出于对契约自由的尊重而要求解禁解除约款,这一理由并不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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