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约款在实践中的适用至少可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最初在卡托内的著作中可找到解除约款的踪迹。[15]最开始时涉及的是所有权条款(domini esto),即解除约款前身,允许质权人自动获得质物所有权。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在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时,该质物直接变成债权人财产,该约定最初十分普遍。[16]解除约款可单独订立或与质押协议一起订立,也可随后订立。
解除约款的产生和适用与罗马当时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关系和家庭制度等相关。当时随着经济发展,借贷需求逐步增多,逐步打破了熟人之间依靠信义的社会关系系统,提供借贷的人往往是占有社会财富的少数陌生人。这些人作为债权人处于相对有利位置,且人们之间不再像之前处于如此密切的信义关系中,出现了缔约地位上的不平等,债权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实物担保制度倾向于保护其利益,对债务人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制度,一旦债务人未按时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利用解除约款获得价值往往大于或远大于被担保债务总额的担保物所有权作为债务清偿。[17]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后来法律介入到当事人缔结解除约款这一意思表示之中,起初是从保护债务人角度出发认为所缔结的解除约款无效。禁止解除约款的传统可追溯至罗马法。
解除约款因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公元326年君士坦丁皇帝在相关立法告示中明确禁止缔结解除约款。[18](www.xing528.com)
C.VIII,34(35),3(=C.Th.III,2,1)(Imp.Costantinus A.ad populum,A.D.326):Quoniam inter alias captiones praecipue commissoriae pignorum legis crescit asperitas,placet infirmarsi eam et in posterum omnem eius memoriam aboleri.1.si quis igitur tali contractu laborat,hac sanctione respiret,quae cum praeteritis praesentia quoque depellit et futura prohibet.Creditores enim re amissa iubemus recuperare quod dederunt.
公元326年,君士坦丁皇帝在相关立法和告示中明确禁止解除约款,不仅禁止买卖中的解除约款,也禁止实物担保中的解除约款,禁止债权人获得该担保物所有权。君士坦丁皇帝这一政令基于社会实践需要,确认了早已在行省开始适用的习惯做法,即不承认任何形式的解除约款。[19]非常明显,这一禁令带有物权效果,且在行省广泛流传,特别是东方行省。[20]后古典时期,解除约款在整个罗马帝国中被绝对禁止。不仅对解除约款,且对任何有类似不公平效果的条款都禁止。[21]但若当事人约定届期债务人不清偿,债权人得保留担保物,而其价值由第三人评定的不在此限。[22]禁止解除约款的目的是为了禁止高利贷,禁止债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债务人财产,禁止不公平。优士丁尼在其法典编撰中接受了君士坦丁的这一禁令。[23]《民法大全》第8编第35章收集了君士坦丁禁止解除约款的政令,“在所有不利于债务人的规定中,在无力清偿情况下剥夺债务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简约显得尤为严厉。今后将废除这一简约所有效力并消除其一切影响。”[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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