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质押中的质权人是依照一般占有令状获得对该质物占有的保护,只有在债务获得清偿之后,债务人才可请求返还该物。正是基于对质物占有和控制,才使质权人获得了较有力的保护,给付质押中对质权人的令状保护正是围绕对占有的保护展开。对质权人而言,其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转移质物占有的给付质押担保,该占有受到占有令状的保护。[101]其对质物的占有状态是以维护占有令状(Interdictum retinendae possessionis)中的现状占有令状(Interdictum uti possidetis)提供保护。通过这一令状排除他人干扰,维持自己对质物的占有状态。只要在无暴力、无欺瞒和无临时受让的情况下实现占有,则可根据此令状排除侵扰和请求对所受损害的赔偿。同时,为保护质权人的这一占有,罗马法上还规定了恢复占有令状(Interdictum recuperande possessionis),在他人以暴力方式剥夺其占有时,其可申请此令状恢复占有。
相对给付质押,在抵押中,抵押权人不占有该物,其本身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是一种较有缺陷且不十分保险的制度,因为其缺乏庄重的程式和公开性。[102]一旦债务人将该随带物带出土地转给第三人,那抵押权人将不能以任何令状获得保障。所以,针对抵押权人的弱势地位,公元前2世纪左右,执法官对城市土地出租人可颁布禁止搬离令状(Interdictum de migrando),对乡村土地出租人可颁布萨尔维令状(Interdictum salvianum),在债务人逾期不交租而又要将随带物带出土地情况下,允许债权人对随带物留置和占有,以维护抵押制度担保目的的实现。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最初由禁止搬离令状提供。当城市土地或房屋承租人将自身随带物搬离承租土地或房屋时,出租人可向执法官申请此令状,以禁止上述搬离行为。因为这些随带物在承租人不履行缴纳租金义务情况下,成为出租人的抵押品。[103]萨尔维令状出现时间晚于禁止搬离令状。在乡村土地租赁中,在承租人未向出租人缴纳地租情况下,出租人可向执法官申请此令状,允许其对承租人带进出租田的耕作工具实行占有,以此要求承租人或其继承人交纳地租。[104]这两个令状是早期对抵押权人的程序性保护,从城市土地扩展到乡村土地,禁止搬离令状是执法官对城市土地所有权人私力救济留置随带物的授权,而萨尔维令状是对乡村土地所有权人占有随带物的保护。[105]在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获得了租金清偿后,承租人可搬离这些随带物。[106]可见,质押和抵押开始时并没有获得对物之诉保护,只是获得了令状保护。[10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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