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取得的方式以及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要求并不严格,有时候即使发现侦查机关的行为有问题也是得过且过,不做追究,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等问题更是无心理会,无暇顾及,这种监督态度不禁让人不寒而栗。众所周知,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涉及面很广,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会涉及对公民财产的查封、扣押。侦查机关的这种侦查行为只需内部审批即可,限制性很小,但是对公民人身、财产的侵犯性是很大的,随即对公民带来的精神冲击也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这种强势的公权力行为,检察机关本应付出120%的精力来关注、监督,以免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然而检察机关却是一种随意敷衍的态度,既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侦查机关因为非法侦查、非法羁押、非法取证等行为带给公民的损害,也不能为权利被侵犯的公民提供权威有理的说法,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成为一股法律事件无奈演变为政治事件、社会事件的隐形推力,是一种毫无担当的监督态度。
更为离谱的是,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态度不只是无视,而且是配合地相当默契、融洽,甚至因为常年业务往来建立起了良好的私人关系,呈现出 “监督不足、配合有余” 的局面。这种良好的 “检警关系” 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共同抗诉的大联合,对象便是毫无地位优势的犯罪嫌疑人,这样的部门联合只能使犯罪嫌疑人处于更加糟糕的局面,人权保障几乎无从谈起。针对这种情况,在未决羁押阶段 “检警关系” 的定位上,我们可以参考一下英国的做法。英国是最早创建警察制度的国家,由警察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在1985年 《英国犯罪起诉法》 颁布之前,英国警察还负责起诉。《英国犯罪起诉法》 创建了英国检察机构的新体制,设立了以首长为检察长的皇家检控署,与中央法律事务部、区检察署和各分支机构共同组成一个体系严密、分工明确、责任清楚的检察体制,实现了侦查与起诉的完全分离。英国警察在侦查结束之后,将应该提起指控的案件,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对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不但要检验案件证据是否达到了起诉的标准,还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检验案件。检察机关在对证据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 《英国刑事案件起诉规则》 来检验,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警察是否存在非法羁押、非法取证的情形,是否违反了传闻证据法则,如有上述事项证据将有可能被排除。二是审查案件证据的可靠性。主要指的是被告人供述,审查其供述是否自愿,供述内容与他的年龄、智力及精神状态是否相符。三是审查证人的背景。审查证人证言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对证人存在威胁、恐吓的情形,证人的智力、精神状态是否可以作证等。四是审查被告人的身份。审查被告人的行为与案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可靠、无异议。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满足了上述判断后,如果认为根据案件证据可以对被告人定罪的,便要对案件的公共利益进行检验。(www.xing528.com)
“所谓公共利益检验,就是要从公共利益考虑,看对被告人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公众是否有兴趣对被告人起诉。”[17]《英国刑事案件起诉规则》 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公共利益检验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总的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越严重,越可能被起诉,对于很轻微的过失犯罪、老年人或者未成年犯罪则可能不起诉,对上述因素的判断都是基于之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英国对于检察机关和警察的职能分工总体上与我国的检警结构是很相似的,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是很严格的,通过检验证据材料间接审查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规范,并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了综合考量,这种全面的证据审查检验模式起到了监督侦查机关,规范其行使权力的作用,对规范侦查机关依法办案、依法取证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