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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看守所改革设想: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不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还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看守所一系列 “非正常死亡” 事件的曝光,在市民社会和网络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既暴露出看守所羁押确实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群众人权、民主意识的觉醒。

我国看守所改革设想: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将未决犯同已决犯的羁押统一交由专门的刑事执行机关行使,以及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同监狱、强制戒毒所一起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呼吁在我国一直都存在。其实,在1954年的 《劳动改造条例》 中,所有的羁押场所都是一体的,监狱、看守所、劳改队、拘役所和少管所都是劳动改造机关。后来中央政法委1983 年进行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时,因为 “严打” 等特殊原因,只将监狱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看守所则暂缓移交留到了公安部门。从此以后,中国的监管机构分为两个序列,未决犯和刑期或者余刑在1年以下的已决犯羁押在公安部门管理的看守所,已决犯羁押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监狱。自此以后,建议将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的呼声就一直存在,尤其是 “躲猫猫” “喝水死” 等一系列事件再度引起人们对看守所职能及体制弊端的反思和追问。其实,一系列 “非正常死亡事件” 的发生以及处理已经使人们对公安机关管理下的看守所产生了信任危机。尽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羁押问题,多次联合下达文件整治超期羁押,比如公安部于2006年出台了《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其规定了十分详尽的羁押期限办法,试图以此来缓解严重的超期羁押现象,但是,国内外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些补救措施虽然可以缓解一时的羁押问题,但是却难以彻底消除羁押难题,原因就是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的这种体制不符合诉讼理念,有违公平正义。目前,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不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还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

首先,符合分权制衡理念,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一体化的实现。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同时担负着刑事侦查、社会治安等一系列职责,由于管理事务的庞杂,其一度出现权力膨胀的现象;检察机关是国家监督机关,负责对所有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同时负责公诉以及自侦案件的侦查、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国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全国强制戒毒工作、律师管理、公证管理、人民调解以及法制宣传工作。四个机关职责分明、相互制约,一起完成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政治使命。看守所属于未决羁押,理应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同监狱统一管理,而公安机关自己抓捕、自己取证、自己羁押的现有模式不符合分权制衡理论。“公安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应该把羁押权放在一个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中。”[12]

其次,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杜绝牢头狱霸。审前羁押阶段的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绝,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体制上的便利。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而看守所又属于公安机关管理,所以公安机关对被羁押人的讯问几乎没有什么阻碍。在许多其他国家,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利用管理便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或者施加压力,管理人员与侦查机关是必须分开的。因为 “凡是警察控制之下的临时羁押场所,其文明程度往往比关押已决犯的监狱要差”。[13]为了实现刑罚权的统一,必须将刑事执行权限统一起来。(www.xing528.com)

最后,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树立司法权威。看守所一系列 “非正常死亡” 事件的曝光,在市民社会和网络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既暴露出看守所羁押确实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群众人权、民主意识的觉醒。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高效和辐射面的广泛都是前所未有的,事情倘若处理不及时,则会被无限放大,出现失控的局面。在司法改革的今天,我们应抓住时机,对看守所进行全面的改革,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回应实践的切实需求。

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监狱和律师等工作。在几十年的监狱管理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有效、科学规范的羁押管理办法。另外,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并不具有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职责,理论上能够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相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来说,司法行政机关是完全独立于诉讼的,只按照判决来执行羁押监管工作。因为地位的独立性,司法行政机关的羁押工作也比较独立、完备,各种监管程序、作息安排都是由 《监狱法》 明确规定的,所以在程序上避免了其他机关非法介入的可能性。从上述章节的论述当中可以得知,我国看守所的顽疾都是围绕看守所地位而产生的,为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只能对症下药,从看守所地位的中立性上来入手。而且,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羁押场所设置,羁押都是由中立的第三方来监管的。可见,不论是基于国内的形势所迫,还是顺应国际形势所趋,我国看守所的中立化改革都是大势所向。司法行政机关成熟、丰富的羁押经验可以有效地缓解看守所的监管顾虑,其完备、配套的监管设施可以有效替代看守所局促的羁押环境。虽然我国的监狱监管制度还有很多尚待完善的地方,但是相对于看守所而言,其在制度立法、羁押设施、人权保障以及羁押监督、考核机制方面都要更加完善、科学,将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是目前最合适的选择,也是我国司法行政工作走向统一管理、科学民主的必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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