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看守所独立地位是羁押管理专门化的需要。看守所的任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羁押人看管,以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任务要求,看守所应该具备安全职能,确保监所的绝对安全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看守所不仅具备安全职能,还被赋予了改造职能、侦查职能和调研职能。为了提高案件质量,从1997年开始,侦查机关开始实行 “侦审合一” 的模式,尤其是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除了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以外,一直都在看守所羁押。由于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为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公安机关倾向于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获取口供,久而久之,看守所无形之中就变成了侦查机关破案的 “第二战场”,延续了之前的侦查行为,这种侦查职能的行使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很大隐患,这种隶属关系也成了看守所饱受诟病的直接理由。从目前国际上先进的羁押理念来看,羁押场所的重要功能就是保障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不受到侵害,不参与案件的侦查工作。其唯一的职责就是确保被羁押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对其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负责。所以,我国目前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的体制不仅不利于侦查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反而容易让侦查人员因为羁押便利过度依赖于获取口供证据,同时也不利于羁押管理的专门化。羁押管理工作是一项独立于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一项特殊诉讼活动,羁押工作的民主科学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的羁押体制将这项特殊诉讼活动归至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这样的制度安排不利于控辩审三方关系的平衡,破坏了诉讼民主和公正,给起诉、审判工作带来了实质性的干扰,其中,法院判处与羁押期限大致相同的刑期就是实例。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看守所的职能定位是当务之急。问题的焦点就是被羁押人的人权如何保障,如何确保这些尚处于司法程序之中,还未被法院宣判有罪的人的生命、尊严是看守所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主要集中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和人格尊严受到歧视两个方面。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在试图运用法律手段、道德手段等诸多手段打击刑讯逼供现象,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2年 《刑事诉讼法》 规定对于非法言词类证据应当排除,包括采用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以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予以排除这些反映了我国司法对打击刑讯逼供现象的态度和决心。看守所地位的独立化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侦查手段的改进,破除侦查机关过度依赖获取口供的僵局,因为获取口供就是刑讯逼供的导火索。所以,从源头上切除公安机关与看守所的隶属关系,赋予看守所独立的法律地位,是看守所改革的必然方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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