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刑事诉讼法》 规定辩护律师在征得证人或者其他人的同意后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是律师在现实的取证过程中困难颇多,大多数单位或个人在确认了律师身份后并不愿意向他们提供案件的相关材料。在我国的传统思维中,只有将案件材料提供给公权力机关才是安全可靠的。另外,辩护律师的私自取证行为常常是公安机关所不能容忍的,认为律师收集这些材料的行为是越权行为,而将他们作为对立面进行处理。所以审前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如何保障,以及权利受到侵犯后如何得到救济都是需要予以完善的地方。《刑事诉讼法》 规定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但是收效甚微。这也很好理解,作为控诉机关的检察机关为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本来逻辑上就是不通的。可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却尤为重要,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的立法支撑却很难实现。辩护律师无论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还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出示相应的线索和证据,如果律师在审前的调查取证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于上述证据和线索的收集将会非常困难,也将导致律师对于诉讼过程的监督不能有效展开,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无法到位。律师在审前阶段享有的权利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还是应该反映到诉讼当中,去维护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辩护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承担着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两项诉讼功能。律师的定位、权利的实现以及辩护效果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和整个刑事诉讼的公平对抗,所以从立法设计上、辩护理念上都应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有效地保障律师审前阶段辩护权的行使。(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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