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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审前律师权利: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 《刑事诉讼法》 的修订确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有利于在审前阶段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清除了身份障碍。对于不能在诉讼期间办结的案件,应该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保障审前律师权利: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2012年 《刑事诉讼法》 的修订确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有利于在审前阶段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清除了身份障碍。立法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身份的承认意味着律师可以在此阶段开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一切合法的诉讼活动,不仅可以进行代为申诉、控告等实体辩护,还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不人道的待遇等进行程序辩护。这些诉讼活动理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随意干涉和限制辩护人的合法诉讼行为。虽然立法确认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但是具体到律师享有的各项权利上,却是保障力度不够,导致律师在审前阶段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与立法的预期还有一定的差距。

新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的时候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检规则》 中规定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意见在审查批捕时应该被听取,如果在听取后,律师的意见没有被采纳或者律师对没有采纳的理由不接受,那么律师该向哪里进一步提起他的诉求?对此立法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在我国,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捕,就意味着长时间的羁押,直至判决生效,所以批捕环节对于犯罪嫌疑人至关重要。可是在审查批捕时,辩护律师即使提出了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以及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意见也无法启动公开的听证程序,批捕决定依然是控诉机关的内部决定,律师在批捕环节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类似于这种只规定律师权利不规定救济的条文还出现在对于强制措施的申请变更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辩护人可以申请公检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不同意该申请的,告知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申请人如果对公检法机关不变更的决定及理由不服,该如何上诉或者申诉,对此立法也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这样的立法空白使得辩护人的申请权利没有救济渠道,陷入一种求助无门的尴尬境地。(www.xing528.com)

对于不能在诉讼期间办结的案件,应该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按照这项立法规定操作的话,超期羁押是根本不存在的。然而为何超期羁押屡禁不止?第一是因为此项立法规定过于武断、粗糙;第二是因为立法规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尚未办结而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实属罕见,一是因为案件确实疑难复杂无法在法定诉讼期间内办结;二是因为释放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公检法机关无法结案更无法向被害人方交代;三是立法只规定了应当予以释放,对拒不释放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或者处理程序。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要求公检法机关解除强制措施,但是对公检法机关拒不释放的行为可以采取怎样的抗议措施立法没有明文规定。所以,立法虽然确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但是对于其合法行使辩护权的保障机制并不完善。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和保障能力十分微弱,如果没有制度立法的有力保障,没有畅通的救济渠道,律师想要在审前阶段充分行使辩护人权利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宏图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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