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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必要途径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应迅速带至司法官员面前,法官或司法官员负责对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司法审查。法官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或者辩论,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羁押与否的裁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包括之前警察逮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之后羁押行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是将整个羁押前的警察行为置于司法审查之下,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必要途径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整个司法制度、社会环境紧密相连,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逐步完善、逐渐独立的过程。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历史悠久,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未决羁押制度。不可否认,未决羁押作为一种在以权力为核心的君主专政体制下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曾在历史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深入人心,个人价值和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护,以惩罚犯罪、追求实体公正为核心的未决羁押制度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年来,随着人权保障事业的蓬勃发展,审前羁押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学者从比较法的视野对审前羁押制度展开了比较研究,总体而言,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羁押制度具有以下共性:①实行令状主义。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负责对逮捕条件进行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签发逮捕令状,警察拿到逮捕令状后才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②司法审查制度。对于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应迅速带至司法官员面前,法官或司法官员负责对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司法审查。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一般采取听证或讯问的方式进行。法官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或者辩论,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羁押与否的裁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包括之前警察逮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之后羁押行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是将整个羁押前的警察行为置于司法审查之下,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比较而言,我国审前羁押率一直持高不下的现状与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和域外立法对比可见,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改革过程较为缓慢。我国参与了 《联合国宪章》 制定,并先后加入或签署了包括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与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在内的二十多项国际人权公约。1988年批准的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明确规定:“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应被授权根据情况对拘留的持续进行审查。” 联合国一直致力于全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促进人权公约在国内以及国际上的有效实施,从国内层面来讲,公约的实施是指 “缔约国在国内采取纳入或转化的方式将公约并入国内法,并保证这些国内法的执行。”[4]根据国际法上 “条约应当信守” 的原则,对于以上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准则,除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我国应当严格遵行。[5]所以,对于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中与国际公约不相符的地方,应该总结反思,完善调整,早日完善未决羁押中的人权保障措施,与国际形势接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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