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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确立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2]根据人权的法律属性,在刑事诉讼制度当中,对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以权利保障为核心,实现对其权利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尊重。为了实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和要求,我们理应对未决羁押制度在内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研究成果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程序构建,都蕴含着特定的价值取向。羁押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如何平衡与协调保障诉讼与保障人权这两种价值。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与它所处的社会环境紧密联系,因为 “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 ‘形式的法律’ 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处于上层建筑政治、法律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开始到党的十八大,我国始终将构建法治国家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来实现,全民共建法治国家,要求广大人民干部要用“法治思维” 和 “法治方式” 来执政,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都要不断审视自己的行为、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越权行使等。法治政府的构建离不开各项法治事业的配合,因为司法事业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风向标。各项司法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折射和透视出我国制度设计中的各种问题,也能反映出司法与社会的关系。司法制度的有效良好运行,不仅能使公民通过具体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能为法治政府的构建提供强大的司法支撑。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确立为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我们首先要做到以人为本,不论是制度改革,还是制度落实,都要切实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去考虑,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以人为本是一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和态度。从法律角度来说,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权为本,人的尊严和价值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和支柱。”[2]根据人权的法律属性,在刑事诉讼制度当中,对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以权利保障为核心,实现对其权利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尊重。“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在未对其最终判定有罪之前,所有公民在受到指控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都应当享有各种程序性的权利,这些程序在制度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恣意侵害。”[3](www.xing528.com)

近几年出现的冤假错案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加剧了群众与执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云南的 “杜培武案” 中,其取证手段和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湖北的“佘祥林案” 中,证据里的疑问未得到合理排除;在河南的 “赵作海案” 中,对被害人的身份未能核查清楚;在内蒙古的 “呼格吉勒图奸杀案” 中,年仅18岁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认定为凶手,仅仅61天,就被法院判决为死刑,并在5天后执行。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少部分办案机关在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下,通过刑讯逼供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有罪口供。他们程序意识不强,人权保障意识淡薄,过于强调打击犯罪,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几乎在每一起冤假错案里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刑讯逼供的影子,非法证据没有被排除,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也助长了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随着公民自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和提高,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尤其是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如何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限制并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体现法治的内涵和精神是我们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的巨大挑战,也是构建法治国家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治建设事业提出的明确要求。为了实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和要求,我们理应对未决羁押制度在内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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