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直接影响着监督的实际效果。由于监督手段的缺乏和监督效力的薄弱,检察机关对未决羁押制度的监督实效一再受到质疑,日益暴露出监督乏力、监督滞后的问题,引起国内外法学界人士的持续关注和研究。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从功能上来分析,审前羁押既是一种诉讼保障制度,也是一种人权保障制度。诉讼保障价值的体现主要是通过剥夺被追诉人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人权保障的价值则指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免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恣意侵犯。作为一项程序性保障措施,审前羁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然被异化为公安机关获取口供、挖掘余罪、获取线索的便捷工具。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一捕到底的常态化处置方式不仅背离了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引起了民众对审前羁押价值和检察机关司法监督职能的质疑。
我国偏高的羁押率就是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表现之一。《刑事诉讼法》 对拘留和逮捕的条件予以了明确规定,字里行间都透露出立法对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慎重考虑。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却已然成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有论者统计:“1990年~2009年的20年间,比例高达94.84%的刑事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2002~2009年8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决定逮捕7 024 200人,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6 896 571人,逮捕人数超过判决人数,二者之比为101.85%。”[23]上述统计说明中国的审前羁押已经非正常化,羁押的意义、功能被异化,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正常的制度运行模式。根据中国法律援助公益组织提供的一份关于农民工群体犯罪羁押统计,[24]我们对某地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作一量化分析,从中可以对农民工群体的犯罪羁押率、缓刑羁押率、免于刑事处罚羁押率情况有一个直观的感受。虽然统计是以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为视角,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依然能够从中得知很多东西。
图5-1 H县农民工犯罪羁押率统计
通过图5-1可知,在这一个数据样本里面农民工群体犯罪的普遍羁押率是91.3%。依据所判处刑罚的不同,羁押率也略有差异,缓刑的羁押率达到96.63%,免于刑事处罚的羁押率也高达87.5%。我国早已签署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该 《公约》 中明确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的规则”。那么按照通常理解,审前羁押率就不应当高于50%;如果高于50%,审前羁押就成 “一般规则” 了。与国外10%~30%的羁押率相比,我国要将羁押率从80%、90%降低到50%以下,将面临艰巨的挑战。
检察机关对未决羁押制度监督不到位的另一个表现就是超期羁押的大量存在。所谓超期羁押,其实质是国家有关机关已进行的办案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间。超期羁押危害严重,它直接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不仅如此,还对我国的法律尊严、权威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恶劣影响。针对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各种超期羁押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多次下达文件清理超期羁押问题,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羁押3年以上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845件4459人,且在清理纠正过程中,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等问题依然存在。”[25]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发动的单纯的 “清押运动”并不能根除超期羁押现象,并未触及超期羁押的症结所在。超期羁押思想根深蒂固,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剔除。羁押理念的转变、对羁押功能的正确认识、监管人员素养的提高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等都关系到超期羁押问题的改善。我国 《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了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释放。对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审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千差万别的,在犯罪嫌疑人符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而办案机关就是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羁押人的权利诉求该如何保障?依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而不能向中立的第三方寻求司法救济,所以被羁押人的救济措施基本上局限于行政途径,并没有被纳入司法领域之中。由于申请救济得不到落实,于是就出现了大量的 “访民”,“出现 ‘信访不信法’的怪相,也使得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演变为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26]所以,在对未决羁押的监督进行立法设计时,如何确保那些遭受非法羁押或者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障救济渠道的畅通有效是未决羁押制度改革的重要研究课题。
[1] 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载 《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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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史立梅、周洋:“论我国审前羁押替代措施研究困境之破解——以诉讼风险为进路”,载 《天津法学》 2013年第4期。
[4]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 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2页。
[6] 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页。
[7] 史尚宽:《宪法论丛》,容泰印书馆1973年版,第336页。
[8] 周永坤:“以人权对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载 《法学》 2010年第7期。
[9] 何永军:“看守所狱侦耳目的终结”,载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
[10]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载http://wenku.baidu.com/link?url=HNwcHsNfxBbX1dK8x3jlWD8vvtFEoreY9_e-bCsxznhnZS9_iFg3VD8SJJcQwyvtecgh-Dz_mRk-c8y6d2vYhx_olX89-nbG26GlyxdhRoy,2015年12月18日访问。
[11]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页。(www.xing528.com)
[12]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
[13]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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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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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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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20]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 (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 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页。
[22] 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页。
[23] 刘计划:“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 《法学研究》 2012年第2期。
[24] “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84b76801 01diia.html,2015年8月6日访问。
[25] “最高检将直接督办羁押”,载http://news.ifeng.com/a/20150805/4434936 6_0.shtml,2015年8月6日访问。
[26] 陈瑞华:“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载 《人民检察》 200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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