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都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由它决定,受它影响,权利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关键作用”,[17]而人身自由权利更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被各国宪法所确认。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不仅要规定公民 “怎么享有权利”,还要规定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应该怎样救济,具体包括救济主体、救济途径、救济效果、救济目的等。未决羁押制度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为了国家利益所作出的让步,一旦适用错误,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带来巨大伤害,所以在未决羁押制度的立法设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力的救济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制度的缺失必然会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于危险境地。其实,在任何法律制度的运行中都会出现错误的适用,正如美国联邦法官波斯纳所言:“如果法律制度不犯错误,其运行成本会高得无法运行,因此,现实世界中的最好制度都会出现大量法律结果的不平等。”[18]
有效救济原则不仅存在于各国宪法性文件之中,而且在国家人权条约中也有明确规定。针对非法羁押等侵害行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以下简称 《公约》) 中第9条规定了 “任何公民都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释放时应保证在任何诉讼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19]这一条就是 “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 的权威出处。另外 《公约》 还规定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以便让法院及时审查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得到国家赔偿。为了有效实现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效果,德国设置了羁押自动复查制度,由侦查法官负责司法审查。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凡是通过强制措施获得的证据想要在法庭中具有证据效力,该强制措施行为必须接受法院侦查法官的司法审查。为了及时、有效地实现决定,侦查法官的办公室就设在拘留所或者警察局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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