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法定原则是程序法定原则投射到未决羁押制度中的必然要求。程序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 “帝王” 原则,是规范法律运行,实现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基础,是区别法治与恣意人治的关键。只有依照程序法定原则,才能实现国家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才可以防止公权力对公民自由和财产造成危害。完备且运行良好的法律程序可以帮助人民实现对国家公权力的约束和制约,从而实现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运转。只有遵循了程序法定原则,我们的法律制度才可以运行在文明、有序的轨道之中。羁押法定原则会使得被羁押人对自己是否会被羁押以及羁押的期限有一个明确的心理预期。不但会指导立法部门的立法工作,使其明确详尽,体系严密,也会对侦查部门在采取羁押措施时有所规范和制约,形成制衡。以此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武断恣意的羁押之苦。
羁押法定原则具体落实到未决羁押的制度实施当中,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规范制度的运行:一是羁押的适用条件法定。羁押的适用条件是指羁押适用应该满足怎样的理由、羁押的目的以及适用羁押要达到的证明责任,具体包括羁押的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和证明责任。实体要件要求羁押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定的理由,严格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罪行标准去衡量是否该适用羁押,严禁随意擅断。各国对适用羁押的罪行标准都有详细规定,有的是列举罪名,有的是明确刑期,我国侦查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我国对于羁押的罪行要求,严格执行。程序要件要求羁押适用的程序必须规范合法,不能越权适用,更不能充当执法者随意权衡的工具。在拘留和逮捕的适用上,严格遵守审批程序,用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证明责任是指羁押适用要求达到的证据证明要求必须达到,在不满足羁押适用所要求的证据要求时,不能适用羁押。二是羁押的期限法定。对于被未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羁押期限的悬而未定是最折磨他们的事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羁押期限的过度灵活会成为他们权力腐败的缺口。参考域外立法,各国对未决羁押的期限以及延长都有明确的规定,或者是规定了总的最长羁押期限,比如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德国规定的最长羁押期限一般是6个月,或者是按照比例原则对不同情况、不同阶段的羁押期限作出规定。这些立法模式可以有效防止执法人员的随意适用,大大降低了他们滥用羁押的可能性。(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