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令状原则是起源于英国的一项程序原则,其创立是为了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在未决羁押制度中确立令状原则,则是为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通过令状审批的程序防止侦查权的不当行使。我国学者对 “令状制度”有不同的定义。借此司法改革之际,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令状制度,在未决羁押的程序中,确立令状原则,才可以构建科学民主的刑事诉讼体系。
令状原则是起源于英国的一项程序原则,其创立是为了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在未决羁押制度中确立令状原则,则是为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通过令状审批的程序防止侦查权的不当行使。美国的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政府的搜索、扣押、逮捕行为必须要持有法院的令状。德国也规定了令状原则,该原则同时也被称为 “法官保留原则”,在未决羁押的程序中,有且只有法官可以行使决定权。我国学者对 “令状制度”有不同的定义。有学者称:“令状制度是指在英美法系国家和现代的大陆法系国家,执行侦查职能的警察 (或其他侦查人员)只有获得了法官签发的令状许可,才有权力执行搜查、逮捕和扣押。”[14]也有学者称令状制度是侦查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得到行使司法权力的法官或者其他官员的令状。我国2012年 《刑事诉讼法》 虽然对 “以侦查为中心” 的诉讼模式进行了改革,但是,侦查机关强大的侦查权依然保留着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除了逮捕需要审批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长达几十天的拘留等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均可由侦查机关作出决定,无需向第三方审查批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也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实践证明,“以侦查为中心” 的诉讼结构和超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弊端频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扣押、暴力执法等问题大量存在,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进步的桎梏。借此司法改革之际,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令状制度,在未决羁押的程序中,确立令状原则,才可以构建科学民主的刑事诉讼体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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