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国内外学者对审前羁押的价值和功能定位,审前羁押制度应该包含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两种功能。诉讼保障功能属于审前羁押的原初功能,其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等诉讼活动能够顺利推进。虽然世界各国羁押适用情况不一致,但是都将诉讼保障视为审前羁押的首要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则要求审前羁押制度中必须确立合法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令状原则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不必要的羁押。同时还要求强制措施的内容必须体现对被追诉人人权的充分尊重与保护,对于侵犯被羁押人权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作为必要的保障。
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诉讼功能不断扩大,而人权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出现了制度价值的失衡,随之而来的便是审前羁押功能的异化。概括起来,呈现出以下异化态势:一是赋予审前羁押证据发现功能。《刑事诉讼法》 第79条规定了对可能毁灭证据,干扰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予以逮捕。“由于强制措施不同于强制性侦查行为,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再行通过强制措施来为其案件侦破工作提供便利并将强制措施作为侦查替代行为来获得相关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因为这种做法已经不再符合强制措施保障诉讼的初衷。”[11]二是刑罚预支功能。刑罚预支功能的误用主要体现在羁押的适用方面。《刑事诉讼法》 规定 “羁押可以折抵刑期,办案人员往往借此抱有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先行羁押、再予折抵’ 的心态,这不但为其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极大方便,亦造成了貌似实质公平的假象。”[12]三是惩罚教育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的实体化倾向普遍存在。“最为典型的就是将强制措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惩罚手段以及对其他人的一种威慑来予以运用。同时,还赋予审前羁押教育功能,实现对被羁押者本人的改良教育、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教育以及对公众的鼓舞教育。”[13]在拘留、逮捕的适用当中,之所以会存在高达90%的拘留率就是因为公安机关有上述认识偏差,觉得对犯罪嫌疑人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是对他们所犯罪行的惩罚。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罪犯,采取刑讯逼供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惩罚犯罪嫌疑人的恶行、替被害人出气。暂且不论人性中本来存在的惩恶扬善冲动,办案人员的这种功能误解也是刑讯逼供行为的一个诱因。(www.xing528.com)
随着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无罪推定思想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无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下,未决羁押制度在各国的司法制度中始终合理存在。纵观世界各国的未决羁押制度,虽然各有差异,但基本功能都是一致的,即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我国未决羁押的功能可以概括为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未决羁押的诉讼保障功能是其原初功能,也是未决羁押制度获得正当性的基础。虽然与无罪推定原则不符,但是未决羁押制度依然在各国普遍存在,因为未决羁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保障制度,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未决羁押的诉讼保障功能虽然很重要,但是并不是该制度的唯一功能,否则就演化为国家机关为了追求客观真实而无限制地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极易受到侵犯。被羁押人虽然有义务配合国家机关的追诉需要,但是这种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必须有相关的配套措施来保障他们的权利,所以人权保障功能是未决羁押制度必须具备的第二项功能。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需要一些很重要的原则作为支撑,包括令状原则、比例原则、羁押法定原则和有效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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