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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揭示羁押人生命权受侵犯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看守所的一起起 “非正常死亡事件” 反映出这些被羁押人的生命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让社会群众感到非常不可思议,引起了对看守所监管制度和羁押环境的强烈质疑。经多方证实,威胁被羁押人生命安全的首要因素便是刑讯逼供。可是到今天为止,侵犯生命权的悲剧还在上演。对在所人员逐一检查体表情况,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揭示羁押人生命权受侵犯

看守所的一起起 “非正常死亡事件” 反映出这些被羁押人的生命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让社会群众感到非常不可思议,引起了对看守所监管制度和羁押环境的强烈质疑。“有学者通过官方公布的浙江省 ‘2008年公安执法环节非正常死亡数据’ 和2008年官方统计的全国人口数目,运用数学方法估算出2008年全国非正常死于 ‘公安执法环节’ 的公民为415人。再考虑到犯罪黑数的存在,可能实际的数目还高于此。”[8]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管理未决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为何会出现这些非正常死亡事件,生命安全在看守所为何得不到保障?虽然看守所的各种非正常死亡都被冠以滑稽荒唐的 “洗脸死” “洗澡死” “睡觉死” 等借口,但是事实绝非这么简单。经多方证实,威胁被羁押人生命安全的首要因素便是刑讯逼供。由于错误的职能定位和功能认识,看守所的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犹如一个 “毒瘤” 一样横在看守所改革的道路上。刑讯逼供方式的多样、手段的残忍都令人发指,而且过程的隐蔽性、秘密性造成了监督上的困难。例如,被看守所解释为 “发狂死” 的林立峰,毕业于中山大学,被送进看守所24小时后死亡。公安机关解释林立峰是由于在看守所 “发狂致死”,这是一个在医学上都不存在的生僻死因。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写的是 “原因不详”,而检察院作出的死亡鉴定上写的却是 “全身多处伤痕,七根肋骨骨折,内腔大量出血”。还有被称之为 “噩梦死” 的李文彦,被关押在江西九江看守所,在关押期间猝死,看守所给出的解释是李文彦在半夜做了噩梦,然后就死了,但是其家属却发现李文彦的额头有几条青紫伤痕,属于外力所致。对此现象,我们不仅是心痛,还有愤怒和不解。他们固然有错,也不该被看守所用这样一种非法、野蛮、残暴的方式来剥夺生命。昨天,我们还在力争死刑的存与废;今天,一些未经法院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失去了生命。

2012年 《刑事诉讼法》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视。可是到今天为止,侵犯生命权的悲剧还在上演。更让我们无法接受的是对于被羁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少数不称职的看守所将所有的致死原因都推到已经死亡的被羁押人身上,既没有对监管不善的反省,也没有对被羁押人保护不力的愧疚,更没有对死者家属的忏悔,甚至还编造出一个个荒唐滑稽的死亡借口来搪塞。这不仅是对死者的侮辱,也是对法律的漠视。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在试图运用法律手段、道德手段等诸多办法打击刑讯逼供现象。2012年 《刑事诉讼法》 为了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为了防止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证据,2012年 《刑事诉讼法》 规定对于非法言词类证据应当排除,包括采用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予以排除。虽然对实物证据的排除尚有保留,但是这反映了我国打击刑讯逼供的态度和决心。这些规定都是建立在看守所安全并有保障的基础之上,否则便不能有效地打击和遏制看守所内部的刑讯逼供行为。(www.xing528.com)

威胁被羁押人生命安全的还有 “牢头狱霸” 的暴行,例如发生在云南晋宁的 “躲猫猫” 事件。2009年24岁的李乔明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突然死去,事发后公安部门通报称,李乔明是因为在看守所内与狱友玩 “躲猫猫” 游戏时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公安部门给出的这个解释很难令人信服,看守所的羁押人员在一起玩 “躲猫猫” 本就很离奇,而且这个儿戏般的游戏怎么能导致一名中年男子身亡。此解释一出,哗然一片。只有还原事实真相才能平息这一场舆论风波。经查明,李乔明系被 “牢头狱霸” 虐待、殴打致重伤死亡,死亡原因是头部多次遭受钝性重击致严重颅脑损伤。看守所的 “牢头狱霸”是指 “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9]“牢头狱霸” 的出现已经历史悠久,产生原因十分复杂,是看守所管理的一大顽疾,负责司法监督的检察院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2009年4月,公安部和最高检联合印发了 《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 “牢头狱霸”,坚持 “露头就打”。对在所人员逐一检查体表情况,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这样的例行检查虽然有暂时的效果,但是 “牢头狱霸” 不是短期出现的,所以也并不能彻底去除。最主要的是 “牢头狱霸” 的存在与看守所的狱侦行为息息相关,看守所的耳目是“牢头狱霸” 的重要来源,看守所耳目的隐形存在便是看守所侦查职能的实现工具,这种 “源” 与 “流” 的关系无形中便将看守所置于一个恶性循环之中,从侦查职能到狱侦耳目到牢头狱霸到刑讯逼供。所以有学者称看守所的职能错位产生了狱侦耳目制度,而狱侦耳目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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