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中的独立问题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中的独立问题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熊猫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此次立法并没有设立独立的羁押程序,羁押依然是拘留、逮捕的当然存在。羁押期限是指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国家司法机关对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时间。所以,两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羁押期限是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妨碍诉讼而设定的,办案期限是为了使刑事诉讼有效、及时地进行而用来约束办案人员的。一旦作出逮捕决定,就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一段时间的持续羁押。

2012年 《刑事诉讼法》 对强制措施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从羁押适用的条件和羁押适用的程序以及羁押后的审查等方面进行规制,以期减少、杜绝非法羁押、超期羁押现象。但是此次立法并没有设立独立的羁押程序,羁押依然是拘留、逮捕的当然存在。对于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混同这个根本性问题,此次立法也没有触及,包括羁押期限的延长等问题都没有涉及,所以无法杜绝办案机关根据办案需要来确定羁押期限的情况。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但是其概念与办案期限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羁押期限是指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国家司法机关对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时间。“办案期限” 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各办案机关必须严格遵守的期间,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每个程序必须遵守的时间。所以,两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羁押期限是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妨碍诉讼而设定的,办案期限是为了使刑事诉讼有效、及时地进行而用来约束办案人员的。在现行法律条款中存在很多办案期限中止、延长的规定,所以相关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也是毫无例外地被延长,这样既缺乏法律基础,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所以明确区分二者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要区分逮捕与羁押。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的必然后果就是羁押。一旦作出逮捕决定,就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一段时间的持续羁押。所以,我国是不区分 “逮捕” 与 “羁押” 的。可是从词义上分析,逮捕是一个暂时性动作,仅指抓捕行为;羁押则是一种持续剥夺他人自由的状态,二者性质截然不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应当被迅速地带至司法官员面前,由司法官员来裁决是否需要对其予以一段时间的持续羁押,经司法官员裁决后,被逮捕者可能被继续羁押,也可能被释放,逮捕并不导致必然的羁押。”[1]“逮捕” 和 “羁押” 在性质上分属不同的强制措施,理应适用不同的诉讼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以 “在对审前羁押制度整体变革时应当对逮捕与羁押明确加以区分,实现逮捕和羁押相分离,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实行逮捕前置主义,继而设置独立的羁押程序以控制羁押的适用”。[2](https://www.xing528.com)

将逮捕与羁押明确区分开后,就要规定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我国 《刑事诉讼法》 中没有单独规定 “羁押期限”,而是较为含蓄地将其规定在第96条中,根据这条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就是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这四个程序的期限总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了逮捕措施,如果不是因为病重等特殊原因是不会轻易被变更强制措施的,会被一直羁押在看守所,直到作出生效判决。2012年 《刑事诉讼法》 进行了修改,对一审、二审的审限都作出了相应的延长,随之所有相关的被羁押人在一审、二审阶段的羁押期限都要不加区别地自动延长。有学者将这种情形称为“捆绑式” 的期限模式,不区分犯罪类型、犯罪轻重,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将被一直关押在看守所,这种做法为羁押的科学计算设置了很多障碍。因为根据案情不同、犯罪轻重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不同,羁押期限是一个灵活能动的期限,比如现在出现了很多新型的互联网案件,办案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证据认定等并不是很娴熟,所以办案期限必然要延长,在 “捆绑式” 期限的设定下,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也要相应的延长。但是从羁押必要性上分析,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羁押的必要,此时就应该解除羁押措施,所以羁押期限完全依附于办案期限的做法归咎到底就是立法模糊引起的执法混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