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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我国未决羁押审查决定的效力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为改变这种执行现状,加强对办案机关的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效果,实现羁押必要性制度价值是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13]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是否能够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关键还是要看法律如何规定办案机关对该建议的法律义务。[10]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试行)》,载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201/16/8748689_532107249.shtml,2015年12月3日访问。

深入研究我国未决羁押审查决定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试行)》 中是这样规定审查处理情况的:经审查后再无继续羁押必要的,以检察院的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载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办案机关没有按时回复的,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要求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建议的处理情况。如果办案机关没有按照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要求去办理该怎么办?该《规定》 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其实这种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据统计,某市公安机关2005年对于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回函率为51%,而对于检察建议的回函率仅为33.3%”。[12]为改变这种执行现状,加强对办案机关的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效果,实现羁押必要性制度价值是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有论者提出可以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实体的处分权来应对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一种建议和启动程序权。对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只是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建议有关机关纠正违法,不具有终局或实体处理的效力。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是否得以纠正,最终还是要由其他有关机关决定”。[13]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是否能够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关键还是要看法律如何规定办案机关对该建议的法律义务。针对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漠视或者公然抵触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情形,法律应该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因为 “一个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就会被证明无力限制非合作的、反社会的和犯罪的因素,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其在社会中维持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14]所以,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履行义务,如果办案机关不能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和依据,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办案机关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继续羁押的理由成立,那么要对羁押情况持续关注,等到羁押理由不存在时,要求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 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63页。

[2] 陈卫东主编:《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3] 陈卫东主编:《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4]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第2版),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5] 江涌:“未决羁押制度研究”,复旦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6] [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7] [美]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www.xing528.com)

[8] 高景峰、杨雄:《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解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9] 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试行)》,载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201/16/8748689_532107249.shtml,2015年12月3日访问。

[11] 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载 《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12] 参见邹开红:“诉讼监督工作研究”,载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

[13] 邱学强:“论检查体制改革”,载 《中国法学》 2004年第5期。

[14] [美]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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