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以及审查时间等细节问题,2012年 《刑事诉讼法》 没有涉及,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应依职权主动审查羁押的必要性。2016年初颁布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试行)》 对审查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也罗列了审查的方式,对于司法实践有很强的指导作用。首先,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围限定在两类:一类是本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一类是同级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申请进行审查前,针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申请要求的才可以立案进入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不论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刑事执行部门必须先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该 《规定》 中列举的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如果满足初审条件,检察官会根据审查情况制作一份 《立案报告书》,提交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其次,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其他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公开进行,对于公开审查的案件,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
刑事执行部门审查的方式包括:“审查申请解除或变更羁押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0]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各项主客观情况综合考核之后可以采取量化方式对释放或者变更羁押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最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的参考资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审查报告中应该详细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审查理由和证据、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审查意见。(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