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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只针对逮捕以后至判决生效期间的羁押状况,即只包含未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包含已决罪犯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之所以会有这个概念界定,是因为未决状态的羁押与已决状态的羁押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由于监狱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保障措施较为完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成果

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只针对逮捕以后至判决生效期间的羁押状况,即只包含未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包含已决罪犯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之所以会有这个概念界定,是因为未决状态的羁押与已决状态的羁押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未决羁押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妨碍诉讼的假设而附加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的容忍性义务,是其作为公民必须承受的自由权被限制或剥夺的义务。未决羁押属于审前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国家司法机关的精力和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刑事追诉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一个较为被动的状态。另外,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为了保障刑事侦查工作的高效,倾向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种种不利因素造成了目前看守所人满为患、非法羁押、超期羁押严重的局面,这使得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有效缓解这种羁押矛盾,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2012 年 《刑事诉讼法》 新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这一阶段羁押状况持续审查的权利,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运行提供了立法保障。已决羁押是带有惩罚性质的关押,是法院根据罪行法定等原则,依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剥夺其一定期间自由的判决。待该判决生效后,罪犯将被带至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执行,执行的依据就是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由于监狱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保障措施较为完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服刑罪犯如果对判决不服的话可以通过多种救济渠道表达诉求,也可以向驻监检察人员反映情况,但是这里包含的概念较为宽泛,已经不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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