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试行)》,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时,对于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条也可以理解为逮捕的条件已经发生了改变,依据现有证据犯罪嫌疑人应该被释放或者被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复查时,应该对于之前的逮捕条件进行复查,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不能等同于逮捕必要性审查,两者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即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部门对侦查机关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则是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对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继续予以羁押的审查。
另外,二者的侧重点也是不一样的。逮捕必要性审查是根据案件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其侧重点是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避审判、干扰证人作案、隐匿、销毁证据等,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期间从逮捕以后一直延续至刑罚执行阶段(监狱服刑),整个期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都是检察机关的职责。随着诉讼进程的逐步推进,案件的证据、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情况等都会发生一些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也会相应地发生改变。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持续的关注审查是保证羁押科学、合理的首要前提,也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由于二者审查的本质及侧重点各不相同,因此他们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在诉讼理论上正确理解二者是掌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关键。其次,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包括拘留必要性审查。根据 《刑事诉讼法》 和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试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不包括拘留必要性审查,刑事拘留主要适用于 “现行犯” 或者 “重大嫌疑分子”,基于其紧迫性、高效性的属性,目前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授权和实施。“设置拘留措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正在实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等紧急情况,防止社会危害的扩大和社会危险的发生,提高侦查的效率。”[8]与国外类似概念的紧急逮捕或暂时逮捕相比,我国拘留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国外羁押的时间,虽然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包括拘留必要性审查,但是将来对拘留审查的规范化、明确化是未决羁押制度发展、完善的必然之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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