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6]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者团体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的能力。权力最大的特点就是强制性,用强制力使不愿接受其意志的人臣服。所以,我国掌握权力的机关一般都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的自由、财产进行处分。权力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扩张性,这种内在的驱动力使得掌握权力的人的内心欲望不断膨胀,想要掌握更广泛的权力,这种欲望一直存在,犹如关在笼子里的一头猛兽,一旦冲破笼子,就会殃及无辜,危害无穷。“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人们可以将它比作附在权力之上的一种咒语——他是不可抵抗的。”[7]由于权力具有强制性、扩张性,行使权力的人必须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不被监督的权力只能给公众带来灾难。
分权理论和权力制衡理论就是伴随权力的运行而产生的。孟德斯鸠揭露了权力容易被滥用的事实后,总结出应该 “以权力制约权力”,并提出了著名的 “三权分立” 理论,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应该互相独立,互相制约,以此来确保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这就是权力制衡理论的雏形。后来,经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权力制衡理论的内容不断充实,西方国家在该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 “三权分立” 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职权分明,互相监督,目的就是防止权力的过于集中而导致权力的滥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一种诉讼监督模式,目的在于对羁押过程中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未决羁押属于审前程序,羁押的适用没有经过单独的裁判程序,拘留和逮捕都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极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侵犯,为了避免出现羁押适用过于宽泛、超期羁押等问题,必须对侦查机关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只有将侦查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置于诉讼监督之下,使其阳光、透明地运行,才能确保未决羁押制度规范、正常地运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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