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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无罪推定的摧毁力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未决羁押是在法院宣判其有罪之前,先假定该犯罪嫌疑人有罪,存在逃避审判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风险,在有罪结论证实之前先行将其羁押,所以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未决羁押制度具有逻辑上的摧毁力。”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无罪推定的摧毁力

1764年,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在 《论犯罪与刑罚》里面指出:“无论何人在法官对其作出生效判决之前,都是不能称之为罪犯的。除非能断定他已经侵害了给予其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才能撤销对他的公共保护。”[4]这便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这一论述出现之后的几百年中,无罪推定原则渐渐被人们所接受。法国的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简称 《人权宣言》)于1789年将无罪推定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该法宣布了公民享有的自由、财产、安全是天赋人权联合国在1948年通过的 《世界人权宣言》 是联合国的基本法之一,作为第一部人权保护意义的国际性文件,《世界人权宣言》 为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无罪推定原则遵循的是从犯罪证据推导出有罪结论的正向推导过程,符合人类基本认识规律,反映到刑事诉讼过程就是法院没有宣判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国家负有尊重他、保护他的义务,从而防止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对他造成损害。“而未决羁押是在法院宣判其有罪之前,先假定该犯罪嫌疑人有罪,存在逃避审判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风险,在有罪结论证实之前先行将其羁押,所以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未决羁押制度具有逻辑上的摧毁力。”[5]就价值取向来说,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所以未决羁押与无罪推定之间是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尤其是近几年未决羁押制度中频频出现的各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问题,使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质疑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问题。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为了缓解无罪推定原则与未决羁押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通过在审判结论出来之前,对羁押理由、状况实行动态审查,避免出现非法羁押、超期羁押情况,以此来确保羁押措施的合法、正当使用,杜绝非法羁押带给被羁押人的权利侵犯,实现未决羁押制度诉讼保障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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