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未决羁押制度研究: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未决羁押制度研究: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羁押的依附性,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期限的延长,羁押期限也随之延长,因此就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几年、十几年的超期羁押现象。“有权利则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作为未决羁押制度的救济程序,羁押必要性持续审查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羁押乱象,对非法羁押、超期羁押等问题予以遏制。

未决羁押制度研究: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随着人权保障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人权保障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包涵的权利类型也越来越多元化。国家保护人民的义务主体就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一些以国家名义行使权力的企业、社会团体等。按照国家保护义务的要求,这些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首先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他们行使权力的法律基础和道德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尊重的义务;第二,保护的义务;第三,满足或确保的义务;第四,促进的义务。[2]尊重的义务是国家对公民人权的重视并克制自己的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有义务、有责任为公民的自由及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并随时防止他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尊重和保护的义务后面蕴含的便是国家对公民权利免受侵犯的保障义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完善和细化了人权保障的范畴,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予以明确规定,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内的一系列保障原则,这一系列的规范措施大力推动了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以及诉讼文明的进步。长期以来,惩罚犯罪、保障安全是司法机关的使命,在一味地追究打击犯罪、实体公正的倾向下,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往往被忽视。对于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为了确保其随传随到、按时出庭,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人身自由被先期剥夺,这本是犯罪嫌疑人容忍义务的当然内容,但是这种羁押一旦没有比例限制、没有监督和司法救济程序便会演变成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www.xing528.com)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出台之前,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将被一直关押,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他们会一直被关押到法院作出判决,然后被移交到监狱。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申请司法救济的途径,也没有国家机关专门就羁押问题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审判前被羁押于某个看守所已经是一种常态,羁押状态是其被逮捕后的必然结果。由于羁押的依附性,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期限的延长,羁押期限也随之延长,因此就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几年、十几年的超期羁押现象。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渐觉醒,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关注未决羁押存在的诸多问题。联合国批准的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中明确规定:“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应被授权根据情况对拘留的持续进行审查。”[3]所以在犯罪嫌疑人未决的状态下,对其人身自由的剥夺只是例外情况,并不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或制裁。“有权利则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作为未决羁押制度的救济程序,羁押必要性持续审查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羁押乱象,对非法羁押、超期羁押等问题予以遏制。对未决羁押制度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保障人权理念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通过规范办案机关的权力行使来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