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已经达到了普遍化的程度,高达80%~90%的羁押率使得未决羁押制度与国际化进程接轨困难重重。我国超期羁押问题严重,尤其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更是在超期羁押的漫长过程中忍受着极度的精神煎熬。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看守所 “非正常死亡” 事件疑点颇多,再次将未决羁押推到了风口浪尖。未决羁押是审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仅关系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状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规定于2004年写入 《宪法》,2012年修订 《刑事诉讼法》 时也将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其中,这一条规定是整部 《刑事诉讼法》 的精神导向和原则,人权保障的理念将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强调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目前未决羁押中侵犯被羁押人权利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如何规范未决羁押制度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2012年 《刑事诉讼法》 中初次确立,2012年 《刑事诉讼法》 在 “强制措施” 一章第93条专门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一条规定是对羁押制度的重大完善。尽管它内容较为概括,操作性不强,但是却表明未决羁押问题已经得到了立法者的关注,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羁押现状会得到有力的改善。在 《刑事诉讼法》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出来之后,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条规定的争议很大,争议主要围绕监督主体展开,有些学者从审查主体应该具有中立性的角度考虑,反对将检察院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主张由法院来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有些学者从诉讼监督的角度出发,主张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属于诉讼监督,当然属于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范围。笔者认为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孕育它的国体、政体、社会环境、历史演变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既不能崇洋媚外,大力鼓吹移植国外的司法制度,也不能封闭保守、不求创新,只有扎根本土,放眼世界,才能客观地看待我国的各项司法制度。未决羁押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历史悠久的司法制度,我们对其不能轻易地予以评判,而应该从公正与效率、法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去审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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