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审查决定服从性:我国羁押制度研究

审查决定服从性:我国羁押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论是英国、美国还是日本,法院对羁押作出的决定,其他机关必须服从,这样的程序设计保证了决定的权威性。美国法官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保释决定或者羁押决定,执行机关必须执行。在法国,由预审法官直接行使先行拘押的权力,根据拘押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对受审查人作出决定。

审查决定服从性:我国羁押制度研究

域外的羁押制度经验告诉我们,要想使得羁押监督落实到位,就必须保证羁押决定的服从性。不论是英国、美国还是日本法院对羁押作出的决定,其他机关必须服从,这样的程序设计保证了决定的权威性。美国法官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保释决定或者羁押决定,执行机关必须执行。在后续的审查当中,如果法官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执行机关也必须服从。英国法官针对羁押的决定也是很有权威的,在羁押期间,法官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羁押理由不存在,可以决定释放犯罪嫌疑人,执行机关必须执行。在法国,由预审法官直接行使先行拘押的权力,根据拘押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对受审查人作出决定。但是在决定当中并不载明羁押的期限,因为在法国的羁押理念中羁押可以在任何时刻因为各种原因而终止,预审法官和羁押法官会对羁押进行持续的审查,如果发现羁押的理由不存在或者羁押不当,可以决定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执行机关对羁押决定机关命令的服从是域外各国比较成熟的做法,虽然我国的羁押制度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不同于其他国家,但是在羁押决定的服从性上依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侦查机关对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建议权一直都不够重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也是被动应付,目前我国的各种羁押难题与羁押监督权的虚化存在直接的关系,在以后的立法设计中,我们可以将监督建议权改为监督决定权,对侦查机关的非法羁押,超期羁押行为予以清理,从根源上消除我国的超期羁押现象。当然,整个羁押制度的设计是一个严谨科学的过程,程序之间的衔接尤为重要,为了确保审查决定的服从性,必须确保这个审查决定是经过充分协商、辩论而得出的科学、合理的决定,不是单方面的一个行政决定,所以建立一个具有对抗性的听证程序是基础,也是确保检察机关监督决定服从性的关键。(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