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外的羁押制度规定了比较完备的羁押救济程序,被羁押人对司法官员作出的羁押决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羁押期间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可以上诉。我国立法刚刚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包括羁押救济制度在内的各项措施都有待完善、充实,羁押的程序和条件都不完备,所以学习借鉴国外的司法救济程序对于完善我国的羁押救济程序具有很重要的参考意义。
国外的羁押制度规定了比较完备的羁押救济程序,被羁押人对司法官员作出的羁押决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羁押期间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可以上诉。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任何一项司法制度,不论制定得多么先进,只要没有完备的救济程序作为保障,都无法保障权利的实现。我国立法刚刚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包括羁押救济制度在内的各项措施都有待完善、充实,羁押的程序和条件都不完备,所以学习借鉴国外的司法救济程序对于完善我国的羁押救济程序具有很重要的参考意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 “当事人主义”,注重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性,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普遍倾向于赋予被羁押人主动救济的渠道。比如德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羁押期间没有对羁押提出任何异议,也会由法官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法官会在羁押的第3个月或者第6个月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当羁押超过6个月时,办案机关需将此案提交上诉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只有在州上诉法院基于特殊审判因素签发了特殊羁押令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才可以被延长,否则,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释放。这种羁押审查自动开启模式避免了审查主体的被动,有效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大大减少了非法羁押、错误羁押的出现。英国的被羁押人在羁押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申请保释,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排除事由,就可以被无条件释放,无需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如果法院拒绝了被羁押人的保释申请,被羁押人还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复审。上诉法院审查后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机关必须执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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