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传统定位,也就是立法对它的功能设计,取保候审属于我国的一种羁押替代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24]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同,取保候审只是限制而非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属于强制程度较轻的一类强制措施,但是在执行中依然体现出了明显的职权主义的特点,这与我国强调 “犯罪控制” 的追诉模式是分不开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取保候审一般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小、可能被法院轻刑化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作为羁押替代措施,应对羁押期限届满的处理,根据 《刑事诉讼法》 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后仍没有结案的犯罪嫌疑人,应该予以释放。因此,有学者称取保候审是 “疏通我国超期羁押病灶的一条重要经络”。
从取保候审的立法设计到司法实践,基本上是一种公权力主导的模式,职权主义的色彩较为浓厚,但是作为一项羁押替代措施,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减少羁押、防止刑讯逼供,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新 《刑事诉讼法》 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之中,成为整部法律实施的基本纲领。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渐浓厚,人权保障机制的逐步完善,取保候审的制度功能也应该从控制犯罪逐步过渡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局面。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里面包括了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作为存在于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它特定的价值和功能设计,并与其他的强制措施一起来推动强制措施制度的整体运转。对于取保候审的价值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析:一是部分受制于整体的关系。取保候审作为整个强制措施系统的一部分,其价值、功能的发挥与整个系统的良好运作具有密切的联系,也就是系统功能的实现直接影响着取保候审价值的充分实现。二是独立存在的制度价值。取保候审的价值实现与强制措施系统整体的价值实现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但是在事物的联系当中,我们不能忽视部分区别于整体的独立存在价值。取保候审的功能完全不同于其他4项强制措施,它有自身独立的价值体系,所以我们也要研究取保候审独立的制度价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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