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直观的呈现我国的未决羁押现状,笔者援引了某区人民检察院2003~2010年受理案件的未决羁押情况,以便为进一步的分析提供数据支撑。从2003年开始到2010年这8年间,某区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共计10 678人,其中,处于审前羁押的是8836人,未决羁押率是82.75%。在审判阶段,被羁押的8836名犯罪嫌疑人中,6439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占到所有被羁押人数的72.8%。其中,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免刑的有3605人,占到判决数的55.99%。[19]在这一组羁押数据中,未决羁押率高达82.75%,比较具有代表性。在被羁押的8836名犯罪嫌疑人中,最终有6439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只有2397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占到被羁押人数的27.13%。为何未决羁押的适用如此宽泛?根据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规定,可能判处重刑的犯罪嫌疑人,对其采取羁押才是各个国家的通行做法。对罪行较轻,可能轻刑化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应不加区别的纳入未决羁押的范围,否则既违背了羁押的理念,也造成了羁押为患的困顿局面。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罪行较轻,可能轻刑化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取保候审,所以在被羁押的8836名犯罪嫌疑人中,有3605人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其他非羁押措施,不应当被纳入羁押范围。
对被判处轻刑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反映了我国未决羁押适用的普遍化、办案人员的恣意和任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限程度应该同他的犯罪类型、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这样才符合未决羁押制度的比例原则。办案机关不能一味地追求侦查工作的便利而置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于不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任意的羁押,损害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更是反映出我国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漠视,“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这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办案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信念和原则。(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