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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权保障引入及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 “尊重和保障人权” 被写入2012 年 《刑事诉讼法》,与监视居住有关的立法也更多地注入了人权保障的内容。这一条规定是2012年 《刑事诉讼法》 的一次创新之举,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儒家的伦理思想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国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进而对家庭中的唯一扶养人羁押,其实就等于间接剥夺了被扶养人的生存权,这与人道主义理念是不相符的。

我国人权保障引入及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随着 “尊重和保障人权” 被写入2012 年 《刑事诉讼法》,与监视居住有关的立法也更多地注入了人权保障的内容。《刑事诉讼法》 对监视居住存在的执法困境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了有别于取保候审独立的适用条件,并且新增了对特定的案件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的不匹配和执行成本与执行效果的不匹配使得这一类非羁押强制措施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根据2012年 《刑事诉讼法》 规定:“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14]解读这一条立法规定,我们可以掌握以下信息:首先,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有了差别,此次立法明显提高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明确要求只有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监视居住。其次,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监视居住的 “特定条件” 作了详细的列举式规定,从而避免了司法机关在司法适用上的随意性。最后,与取保候审有机衔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既有差异又有共性的非羁押措施,两者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互补才能更好地完成替代羁押的作用,2012年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对于达不到取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就是一个很好的立法设计。

监视居住条件的重新设定是对以往立法经验、成果的肯定。之所以会设定5种适用情形,具有以下理由:“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这一项规定在1996 年 《刑事诉讼法》 和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这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免除羁押之苦,这项规定被2012年 《刑事诉讼法》 完全吸收,有利于减少羁押的适用,体现了我国对特殊人群的人道主义关怀。这样针对特殊人群的立法规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出现,如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 第275条规定:“……(四) 当被告人是正在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子女的母亲、处于特别严重健康状况的人或者超过65岁的老人时,不能决定适用预防性羁押的强制措施,除非存在非常严重的防范需要”。[15]“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这一条规定是2012年 《刑事诉讼法》 的一次创新之举,体现了法律人文关怀,是儒家的伦理思想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它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唐律,《唐律疏议》 中规定,犯“十恶” 以外死刑的罪犯,如果其祖父母、父母年满80或有严重疾病而家中无其他期亲男丁可以负担侍养责任的,可向刑部申请留养,最后由皇帝批准。[16]该留养制度一直延续至明清时期,在 《大清律例》 中也有类似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17]古代的留样制度从刑罚宽宥的角度体现了对犯罪人年老、有疾长辈的特殊体恤。从我国目前的家庭扶养模式来看,家庭式扶养占有绝对比重,尤其是对于年迈、有病的老人和未成年子女来说,家中的成年人对于他们的生活是必不可少的人,是他们生命得以延续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国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进而对家庭中的唯一扶养人羁押,其实就等于间接剥夺了被扶养人的生存权,这与人道主义理念是不相符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司法机关无视被扶养人的处境,将犯罪嫌疑人强行羁押,最终导致家中被扶养人死亡的悲惨案例。这些教训告诉我们无辜公民的生存权高于国家维护诉讼秩序的权力。(www.xing528.com)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这是一个弹性条款,是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复杂情况而设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案件特殊情况” 和 “办理案件的需要” 这两种情形应从严掌握,因为这两个概念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含义界定,所以不应成为一个挡箭牌,在这条的适用中办案机关要把握好两点:一是贯彻2012年 《刑事诉讼法》 中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要掌握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概念,不要将监视居住演变成变相羁押;二是认识并掌握各项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各自的职责,科学规范地适用各项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超期羁押、非法羁押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一大障碍,羁押问题不容忽视,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案子该如何处理也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这次立法的修改为这个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意在杜绝超期羁押。首先,应该以释放为原则。超过羁押期限的案件,即使案件尚未办结,也应该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角度出发,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一旦案件羁押期限届满,以释放为原则的前提下,除非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继续查证的,才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这个条件不存在,则不得任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以免办案机关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充当故意拖延案件、悬置案件的手段。最后,根据新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在选择适用非羁押措施时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社会危险性等情况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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