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关于逮捕羁押期限的规定比较复杂,实际上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侦查羁押期限,第二个阶段是审查起诉羁押期限,第三个阶段是审判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期限的只有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目前尚不存在羁押期限的任何规定,羁押期限完全等同于审查起诉期间和审判期限。1996年 《刑事诉讼法》 在1979年 《刑事诉讼法》 的基础上对侦查羁押期限作了进一步延长,对于特定的四类犯罪可以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5个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四类案件的把握并不是很统一,对于 “重大复杂” 的程度理解也不一致,按照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观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应该指的是发生在我国西藏、青海、新疆等地的重大复杂案件,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取证时间长,才可以延长侦查期限。“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一般指的是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犯罪活动的群体,例如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和集团贩毒案件。这类犯罪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侦破难度大,取证困难,需要延长侦查期限。“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指的是犯罪人员流动强度很大,地理位置变更很快,作案地点不固定,给侦查机关的取证带来较大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一般是指犯罪涉及多个省份或者国家,波及面广,取证范围大,人数多,这样的大案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都是很大的,短时间内无法侦破,所以规定可以对此类案件延长侦查期限。为了实现对第126条的有力补充,1996年 《刑事诉讼法》 又规定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所以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最长可以羁押7个月。
为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1996年 《刑事诉讼法》 还新增了一条关于特殊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第一种是针对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期限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这个规定的通俗理解就是犯罪嫌疑人只要是因为一个罪行被批捕以后,在侦查羁押期间,公安机关发现他还有其他罪行,每发现一个新罪行重新计算一次侦查羁押期限,反反复复,这个过程没有检察机关的授权,“重要罪行” 的程度也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把握,这其实等同于将一部分的逮捕决定权交给公安机关行使。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被查明的,那么该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要等到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换句话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查不清楚其身份的,公安机关可以无限期地把他羁押在看守所。这是一种很危险的自主授权,在这里没有限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大小、社会危险性程度、年龄、职业,而是一刀切地规定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无限期地羁押。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已经明确了其身份,只是犯罪证据的收集尚未达到移送起诉的标准,而故意不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记入案卷,并以这个理由将犯罪嫌疑人一直关押,实际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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