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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逮捕审批程序: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权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该条的规定,关于逮捕的批准、决定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二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上述拘留、逮捕的理由也是拘留羁押、逮捕羁押的理由,而且一直延续到诉讼彻底结束。

我国逮捕审批程序: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权限

1979年 《刑事诉讼法》 第39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996年 《刑事诉讼法》 修改时将 “人犯” 的称谓改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条文的其他内容在之后的2次修改中未作任何改变。这项规定确定了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配,法律依据是 《宪法》 第37条中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这也是我国 《刑事诉讼法》 始终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该条的规定,关于逮捕的批准、决定权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根据 《宪法》 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根据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等写出 《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 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该报告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二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①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安机关没有采取逮捕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采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情形变化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而需要逮捕的;二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需要逮捕的情况。②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审判阶段,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尚未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应依法逮捕的,以及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后因为被告人违反规定等情形而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需要逮捕的;二是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关于逮捕的执行权,根据相关规定,不论是逮捕申请被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最后逮捕的执行都是由公安机关去实施。(www.xing528.com)

2012年 《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重设了逮捕条件、限制了逮捕范围。总体而言,《刑事诉讼法》 对 “社会危险性” 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这一创新有利于增强逮捕条件的可操作性,缩小逮捕的适用范围,降低羁押率。上述拘留、逮捕的理由也是拘留羁押、逮捕羁押的理由,而且一直延续到诉讼彻底结束。我国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一般不会单独关注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状态,尤其在审判阶段,法官不会单独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否合适以及羁押理由是否存在,所以逮捕的理由也可以说是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羁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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