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虽然是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但是最长可达37天,这并不包括特殊情形下无限期的延长,所以拘留的审批条件非常关键,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在我国现行模式下,当侦查机关决定要拘留某犯罪嫌疑人时,要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提交一份 《呈请拘留报告书》,该报告书要载明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触犯的罪名、所犯的罪行以及拘留他的理由。机关负责人在批准后会签发 《拘留证》,该拘留证就是办案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拘留某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向其出示拘留证。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时若有反抗、抵触行为,侦查机关可以使用强制的办法将其拘留。《刑事诉讼法》 规定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都归公安机关,羁押的时限及其延长期限完全依附于拘留的期限,也可以说,拘留的目的就体现在拘留后羁押的适用当中。拘留是一种剥夺犯罪嫌疑人短期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适用对象是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它是为了应对紧急状况而设置的。拘留决定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遇到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为了防止其逃跑可以自主决定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在其自侦案件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或者串供、逃跑而决定采取拘留措施。人民法院不享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为了论述的集中性,本书讨论的刑事拘留仅仅限定于侦查机关决定采取的拘留措施。
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拘留某犯罪嫌疑人后,经过查证,符合逮捕条件的3天之内必须向检察院提请逮捕。这个规定是为了缩短诉讼时间,贯彻迅速审理、有效审理的原则。只有在案情疑难复杂、取证比较困难,满足法定条件时才可以将提请逮捕的时间延长到30日。由于公安机关对逮捕条件自行把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有了如下实例: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长指出,在他负责审查批捕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在7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一例都没有。[6]公安机关的目的便是 “有效地弥补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办案期限不足问题”。[7]办案机关 “合法” 地利用了立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为案件证据的收集预留了时间、缓解了工作压力。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拘留的适用对象一共是五类,其中有三类属于针对现行犯采取的情形。西方国家对于现行犯一般采取无证逮捕、紧急逮捕两种措施,警察在逮捕之后无权长时间羁押犯罪嫌疑人,而是应该将其送往专门的审查机关。我国的拘留则是连续长达1个月的羁押状态。有一类拘留对象是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此条的规定,如果某嫌疑人不报姓名、不报住址使得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公安机关就可以将其拘留30日。如果30日内仍不能查清的,可一直羁押直到查清其身份后再计算羁押期限,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会引起一个无限期的羁押。显然,这一拘留理由的设置是考虑了侦查破案的实际需要,代价则是牺牲了拘留适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