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羁押” 的含义是暂时把人约束、扣留,不准许其自由行动。在审前程序中,羁押既包括羁押决定程序,也包括被羁押后的状态,即被羁押人的处遇。为了论述的集中性,本书将羁押的概念界定为我国强制措施体系下的羁押措施。
“未决羁押”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1]未决羁押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措施。未决羁押在我国存在的历史比较悠久,作为拘留或逮捕后的一种自然而然的状态,羁押一直被默认为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执行模式。超期羁押以及看守所 “非正常死亡” 事件的一次次曝光,引起了人们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新审视,包括对我国羁押理念和羁押模式的理性思考。作为一项附随于拘留、逮捕的措施,我国完整的未决羁押制度尚未真正构建,未决羁押制度与强制措施制度混合在一起,没有独立、完整的羁押决定程序,也不存在独立的羁押条件、羁押理由和羁押审批模式。(www.xing528.com)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早期羁押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而利用国家强制力剥夺他的人身自由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种措施能够非常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干扰诉讼,长期以来受到统治机关的青睐。未决羁押是一项在法院判决之前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但我国立法中一直缺少一个独立的关于未决羁押的诉讼程序。因为未决羁押极易侵犯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概念的模糊、程序的缺失造成了羁押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目前法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即为了遏制刑讯逼供、杜绝超期羁押、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构建一套完备的未决羁押制度是最有效的举措。在英美法系国家里,审前羁押的定义与我国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指的都是在审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虽然各个国家定义羁押的措辞不尽相同,但是基本概念、目的等都是相似的,有着共通之处。最重要的差别就是国外的羁押制度是独立的,有一套完全区别于逮捕的羁押条件、理由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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