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思想界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1971年,他出版了系统论述正义理论的专著《正义论》,较为系统地提出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思想。
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包含两个不同层次的原则:
第一原则,所有人都享有和其他人同样的与基本自由体系相类似的权利和自由,即平等自由原则。[7]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规定,“每个人都同等地拥有一种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亦即一个人的自由只要不凌驾于别人的类似自由体系,或者说,只要他在扩大自己享有的自由的同时没有使别人的那份自由缩小,那么,这个人就可以享有这份自由”。[8]“平等自由原则只是要求那些确定基本自由的制度规范能够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在这些规范面前人人平等。”[9]平等自由原则确立的是在既定的制度规范面前,制度规范确立的基本权利能够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即强调了制度规范确立的平等性。(www.xing528.com)
第二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首先,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认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指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必须满足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各种地位和职务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向所有人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得到它们。”[10]其作用是为了能够实现“无标准,有程序”的“纯粹的程序公正”。其次,差别原则,其内在含义“不是要‘损有余以补不足’,而是既要‘增有余’,也要‘补不足’,重点放在‘补不足’上。”[11]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是: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在第一正义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无法做到使最少受惠者通过自身努力获得较多的利益的现实情况下,应该确定一个能够使他们实现这一目标的原则。实质是“通过突出最少受惠者的特殊地位来消除‘对所有人有利’的次序原则的不确定性”[12]。罗尔斯正义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具有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基础上的,他的正义原则所要求的不是对天赋较高或家庭背景较好者利益的剥夺,而只是对天赋较低或家庭背景较差者利益的一种补偿,是根据天赋并非应得的观点而要求天分较高者给予天分较低者一定的帮助。[13]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对推进我国教育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在学校校本课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也应关注公平与正义问题。首先,应保障并推进课程建设的民主化,实现课程决策主体的多元化,从而保障课程相关主体在参与权、决策权上的公平。其次,要保障课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正义。课程建设过程要基于严谨的、科学的程序来推进。再次,学校课程建设不是领导意志,也不是少数人的专利和义务,是学校所有老师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所有老师都应该参与其中。最后,通过多样化选修性校本课程来促进课程的多重表征,为所有有发展可能的学生提供适当的课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