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课程建设规划是一个专业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课程实践的行动研究过程。在进行规划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有学者认为校本课程规划需要遵循统一性、合理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原则[10],也有其他的表述如科学性、可用性等[11]。笔者大体认同已有的相关研究观点。
(一)政策性原则
学校校本课程建设是基于国家课程改革政策的规定,在制订规划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不能超出国家的政策范畴。首先,校本课程建设是国家课程改革的一部分,是必须开展的学校教育行动;其次,国家课程改革方案对校本课程课时及实施等方面有明确规定,不能人为压缩或侵吞校本课程课时;最后,校本课程是以学校为本的课程管理机制,是对国家课程管理、地方课程管理的补充。
(二)民主性原则
民主性原则是指学校课程规划必须源于学校课程发展的实际,是学校全体教师及广泛相关主体参与的结果。学校课程规划不是校长的规划,不是学校管理团队的规划,也不是少数教师的规划,而是全体相关者的规划。学校课程规划应是学校教师课程领导的结果,是学校师生的共同心声。缺乏教师广泛参与的方案,即使方案再完美,对学校课程建设改进作用再大,也难以获得教师的广泛理解与支持,在实践中教师的执行力度也将打折扣。
(三)合理性原则(www.xing528.com)
合理性是学校校本课程规划行动的本质要求之一,如果缺失合理性,那么课程规划就是异想天开,缺乏实践基础。德国课程论专家克劳斯·韦斯法伦认为,学校课程的构建必须符合五个合理性,即依据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依据规范思想的合理性、依据教育学说的合理性、依据联系生活现实的合理性、依据规范平衡的合理性。由此,学校课程规划过程必须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校本课程建设政策,必须符合学校所在地文化及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必须体现学校办学发展需要,必须符合课程理论及学校教育教学规律。一切超过合理程度的课程规划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终究会在实践中被抛弃。
(四)可行性原则
校本课程建设规划的制订是最终指导学校的校本课程建设实践行动的。要发挥具体的作用,真实地促进学校教育的改变,就必须将课程规划付诸实践。在规划制订过程中,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可行性分析是对一个设计好的课程改革方案在理论上进行分析论证,以确认该项改革在现实中是可行的。从本质上说,可行性分析可以看作是对愿望与效果、需要与可能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验证。[12]
(五)开放性原则
校本课程建设规划的开放性原则是指规划的动态性、生成性、发展性和系统性等要求。(1)校本课程建设规划不是一经制订就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学校教育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和改进的。(2)校本课程建设规划的过程有既定的进程,同时也是开放的,是多方力量及资源整合的过程。规划的科学性是唯一指向,可以根据实践本身的复杂性来调整行动的具体过程。(3)校本课程建设规划的人员构成是开放的。虽然主体是学校,是以学校为本的,但是可以广泛吸纳家长、社区代表等相关群体参与,也应当充分借助课程专家的力量来提升课程规划的科学性。(4)预期的理想性与规划实践的复杂性冲突,也要求规划实践要保持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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