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公民进出我国和其他国家,都必须遵守双方有关出、入境的法律法规,申办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非常规移民不但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损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而且也造成许多的社会问题。所以,坚决反对和制止这种非常规移民,是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和一贯态度。20世纪90年代以后,鉴于当时日益增多的非常规移民案件,为了有效地打击这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我国不仅签署加入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而且还制订和修改完善了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打击非常规移民的工作有法可依,也可以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对非常规移民的防制。
在我国改革开放第二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就有“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条款。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继续了这一条款,其中的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994年3月5日,为了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中有关这方面的条款作出一些补充规定。其中的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这里所指的严惩对象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偷越国(边)境的。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与组织、送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也必须进行严惩。
鉴于此前几年非常规移民活动在沿海地区较快的蔓延发展,犯罪手段更加诡秘多变,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案件日益增多,形势比较严峻。1995年2月20日,为了切实加强各级公安机关在制止和打击非常规移民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国家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协作打击偷渡活动的通知》,提出协作制止、打击非常规移民活动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共同负责,重点是制止、打击沿海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群结伙的非常规移民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从有利于制止和打击非常规移民活动的全局出发,坚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有效、依法办案的原则。打击对象是境内外组织非常规移民活动的犯罪团伙和犯罪分子;为他们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的船主、车主以及这种活动的运送者;为非常规移民活动牵线、搭桥,提供窝藏地点或包庇、纵容这种活动的人员;多次参与非常规移民活动的人员。(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还签署加入一些防制非常规移民活动的国际专项公约,如在2000年第五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 中国政府与世界其他国家共同缔结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打击陆地、海上、空中偷运非法移民议定书》两个国际公约。2009年12月26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通过,我国决定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目的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保护和帮助那些贩运人口活动的被害人。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签署和加入,为中国与世界各国在防制非常规移民和贩运人口上开展多方位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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