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荣平、蒋红梅夫妇,原系云南省会泽县者海镇六村农民。1995年7月至1996年2月间,李荣平、蒋红梅在没有生产经营执照的情况下,雇用尹广才等人,用食用酒精兑制劣质散装白酒进行销售牟利,被工商管理机关查封并罚款。李荣平、蒋红梅为牟取暴利,明知甲醇有毒而用甲醇兑制“白酒”销售。1996年6月15日,李荣平、蒋红梅从某化工公司购买甲醇3300 千克,李荣平指使尹广才等人兑制成散装白酒1 万多千克,由蒋红梅、尹广才等人销往本县的大井、者海等乡镇,造成33 人饮用后甲醇中毒死亡,100余人因此伤残。
罪犯彭传云,原系会泽县者海镇范家村农民,1996年2月曾因用食用酒精非法兑制劣质白酒销售牟利,被工商管理机关查封并罚款。1996年6月15日又向李荣平购买食用酒精用于兑制白酒销售牟利。李荣平便将其购买的甲醇卖给彭传云510千克。彭传云即用此兑制成散装白酒2000余千克进行销售牟利,造成16 人饮后中毒,其中2 人死亡。
罪犯陈建武,原系会泽县罗布古镇农民。1996年7月上旬,陈建武购进82 千克用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进行销售。李荣平假酒中毒案发生后,工商部门和办事处干部通知其所经销的这种酒已毒死人,不准再卖,但陈建武只将店内的散装白酒指认封存。事后无视政府禁令,将隐藏在卧室内的散装白酒取出继续销售,造成1 人饮用后中毒死亡。(www.xing528.com)
云南省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荣平、蒋红梅、尹广才、彭传云、陈建武等五人为牟取暴利,无视国家法律和群众生命健康,用非食用原料甲醇兑制、销售有毒假酒,造成36 人饮后中毒死亡、100 余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在犯罪活动中,李荣平、蒋红梅是组织者、指挥者;尹广才积极参与李荣平、蒋红梅的犯罪活动,共同造成33 人死亡等严重后果;彭传云兑制假酒受到工商机关处罚后不思改悔,继续非法制售有毒假酒致2 人死亡,2 人重伤,后果严重;陈建武无视政府禁令,继续销售有毒白酒,造成1 人饮后死亡的严重后果。上述五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判处李荣平、蒋红梅、尹广才、彭传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陈建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李荣平、蒋红梅、尹广才、彭传云、陈建武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判决定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涉及的其他犯罪分子,也分别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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