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后,天洋食品厂被责令停止生产,企业所有的产品被召回。中日双方的相关调查也随即开始。与此同时,中日双方互相派出政府调查团进行调查。
日方调查
“毒饺子”事件发生后,日本厚生劳动省分别向日本各都道府县政府下达通知,要求报告类似事例,同时公布了进口中国河北省天洋食品厂其他产品的19 家公司的名称和产品名单,要求各地方政府勒令各公司停止销售这些产品,日本食品生产厂家、食品流通企业必须暂时停止使用从中国进口的食品原材料。
2008年1月31日下午,日本外相高村正彦与来访的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何亚非在外务省就此事举行了会谈。高村表示,“食品安全是日本国民最关心的问题,此次事件令人遗憾。日本将与中方展开合作,以防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同时要求中方查明事件原因并采取彻底的预防措施。
2月1日下午,针对该事件,日本首相福田康夫在官邸对媒体表示,“中国政府已对此引起重视并采取了应对措施。今后将继续考虑该如何进行政府间对话”。
中方调查
2008年1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曾派专家组急赴石家庄,从天洋食品厂抽取了涉事批次及相邻批次产品的30 个样本,包括水饺、面粉、菜卷、空白包装袋、水饺包装袋等,同样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检测,结果是“未检出甲胺磷”。
2008年2月2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事件发表谈话称:中方对近期日本消费者因食用中国河北天洋食品厂生产的冷冻饺子发生食物中毒表示真诚的关切,祝愿他们早日康复。中方已就此与日方沟通并开展调查,希望通过双方积极合作,尽快查明事实真相。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迅速派出调查小组赴日本调查“毒饺子事件”。调查小组由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局长李春风率领,包括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河北省的相关负责人等共五人,调查组2月3日从北京出发,在日本做了为期四天的调查,并带回10 袋水饺样品。
调查组于2月6日下午回京后,立即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采用中日双方共同确认的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对从日本带回的水饺样品进行全面检测。2月10日,所有检测结果显示,均未检出甲胺磷和敌敌畏。此前,中方对日方通报的两批货物,即2007年10月1日生产的13 克规格和2007年10月20日生产的14 克规格的猪肉白菜馅水饺的留存样品进行了取样和检测,未检出甲胺磷。(www.xing528.com)
在中国的调查组赴日的同时,由日本内阁府、外务省、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的四名官员组成的日本政府调查团来到中国,并于2月5日、6日对河北省天洋食品厂的整个生产流程进行了详细的实地调查,最后他们表示,天洋食品厂车间整洁、管理完善,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在此之前,天洋食品的进口商和销售商也来调查过,同样没发现厂方使用过甲胺磷。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前中日双方已有的调查结果,认为在日本发生的水饺中毒事件不是因为农药残留而引起的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这一事件只属于个案。
关于运输过程的调查
经过对运输过程的调查,也未查出有漏洞。据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程方介绍,饺子装入集装箱后,经天津港分别运往大阪港和横滨港,然后进入日本市场销售。对于天洋食品,天津港是验证放行,而不是验箱放行。
与此同时,日本对进口冷冻食品也免检。日本免检的理由有二:冷冻食品保鲜期短,海关没时间检查;饺子等带馅食品所用蔬菜种类繁多,但各种蔬菜的农药残留标准不一,没法查。农药残留问题,一般交给进口商把关。
关于甲胺磷的生产销售调查
2009年2月16日,日本警方发布消息称,经详细检测认定,千叶、兵库两县毒饺子所含甲胺磷不是日本制造。与日本产甲胺磷不同,该检测样品中含有大量不纯物质,怀疑是作为灭虫剂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在日本被禁卖,主要提供给研究机构,作为实验药品用于检测残留农药,纯度接近100%,几无不纯物质。日方据此认定,饺子发生在中国染毒可能性大为增加。但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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