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会危机防治中的行政与司法救济衔接

社会危机防治中的行政与司法救济衔接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体系包括民间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权利救济以行政救济为主。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综合考量现有的行政救济机制的受案范围和各自优势,引导当事人在现有的行政救济机制中作出经济、效率、理性的选择。为了实现行政调解的解纷功能,从效力上力求推动和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救济机制的衔接。

社会危机防治中的行政与司法救济衔接

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体系包括民间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权利救济以行政救济为主。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综合考量现有的行政救济机制的受案范围和各自优势,引导当事人在现有的行政救济机制中作出经济效率、理性的选择。

在我国的制度环境下,调解机制在发展和运行中逐渐被赋予了种种政治和意识形态功能,包括动员组织教育民众、宣传普及政策法律等,因而调解机制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行政调解的治理功能上也具有政治意义,被认为调解背后蕴藏了巨大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功能。[1]但是作为调解的一种类型,行政调解体现了行政机关服务行政的鲜明特点。同时,现实情况表明,鉴于行政解纷独特的优势,使公众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需求仍在持续,“在这种情况下,加强行政调解的作用并加以规范,就成为合理的选择和今后的发展重点”。[2](www.xing528.com)

对于社会危机防治行政而言,行政调解成为了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危机治理减压装置机制的第一道阀门,同时,也是权利救济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但是行政调解并非对各种矛盾纠纷都能起到有效的化解作用。当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或继续调解会迟延或激化冲突的解决时,行政调解应即告终止,并引导当事人寻求其他有利并正当的权利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为了实现行政调解的解纷功能,从效力上力求推动和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救济机制的衔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