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一词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色彩。古典自然法理论中,权利被视为个人与生俱有的道德品质,具有不可剥夺的性质,其正当要求 (自我保护、生存、自由和取得财产等) 发端于自然法,并要求获得国家实在法的保护。个人之所以拥有权利,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个人的价值,我们可以说,权利概念的出现与个人的觉醒之间有着深刻联系,它促使人类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待正义问题。
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居于核心地位,只有财产权得到了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公民其他权利和做人的尊严。在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是与公民财产权保护最密切联系的政府活动,由于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征地拆迁活动频繁,土地和房屋的财产权被侵犯问题成为当前产生矛盾、纠纷,甚至冲突的首要原因。公民“维权”和政府“维稳”主要是围绕着与财产权的保护和捍卫为核心而展开的,同时,由于在矛盾和纠纷的处理中,公权力的干预、滥用又引发其他公民权如对自由权和人身权的侵犯和民众的维权行为。
从价值取向上我们看到,尽管“维权”是“维稳”的根本,维权的核心在于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政府“维权”并非与公民“维权”追求一致的个人利益目标,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利益平衡”,即“维稳”与“维权”的利益平衡的二维运动。利益平衡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各种存在差别与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使之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它是社会整合与和谐的关键。利益是人类社会中个人和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根本原因,是社会领域中最普遍、最敏感,同时,他也是最容易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各种主体之间利益的对立和冲突难以避免。社会是在多元的利益冲突与协调中前进的。人类之所以能够在这种充满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发展和进步,关键在于这种冲突的利益之间有协调的余地和可能,并且形成了利益平衡的理念及建立了利益平衡的规则。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指出,“利益是法律规则得以产生的基础看,利益以及对利益的衡量是法学研究的出发点”。[3]法学家赫克在其一篇题为《利益法学》中指出,“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4]我国学者也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5]法作为利益调节机制,确立利益衡量的价值取向,不仅将致力于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促使各种利益主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序、和谐发展,而且为立法提供统一的基调,为执法和司法活动明确方向,确定执法行为的归依,为良好的执法提供操作的标准。(www.xing528.com)
“维稳”的出发点是维护公共利益,而“维权”的出发点是维护私人利益。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处于个体和群体的不同领域,因此认识中和实践中倾向于割裂二者来看待,甚至会出现将二者对立起立的现象。事实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公共利益与具体的私人利益之间又常常产生冲突。公民在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时可能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国家在实现公共利益时也可能以减损或限制公民利益为手段。公共利益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公共福利的追求,公共利益的存在要求公民权利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共利益之所以能够对作为基本权利的界限,主要根据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即个人组成社会之时,必然要让渡或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公共利益就成为了个人利益实现的制约。
尽管公共利益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理由,但这不是绝对的,而应被控制在一定的“度”内,即干预应当有一定限度,即对损益性行政行为要求遵循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同时,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又有内在的一致性。陈新民教授就认为,“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国家公共利益所必须,保障人们基本权利皆可认为合乎公益的需求”。[6]“公益概念并非绝对排斥由基本权利所赋予人民的私益,亦即由以往两者系出于对立的立场变成今日并立立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国家措施亦可合乎公益要求。”[7]那种通过否定个人利益去维护“公共利益”的做法,往往是政府滥用权力的借口和谋求自身利益的手段。由此可见,我们不但要强调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缓冲地带,还必须为每个人的个人自治留下空间,漠视个人利益的社会可以断言是不民主、不文明的社会。[8]所以法律不能只考虑公共利益而无视个人利益,更不能为了追求虚假的公共利益而恣意侵害公民权利。
在我国传统理论和制度中,存在一种公共利益至上的倾向,“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这种观念在公法领域曾长期占统治地位,导致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场合,往往要牺牲个人利益看,过于强调公共利益优先而忽视了私人利益。其实,“社会或国家并不是什么深不可测的神秘之物,它们无非就是出于特定社会关系的个人,忽略了个体,就不可能有意义地谈论国家与社会,国家不是天经地义的,它的存在是为个人服务的,而不是反过来的。自由主义要求,个人权利被作为公共权力的起点和终点”。[9]“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只能说是体现一种道德上积极的观念,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角度看,却未必可行。公共利益至上方法论的运用会损害个人追求利益的积极性,影响公共利益实现过程中的民主性,从而导致社会利益的总量下降。”[10]在“权利本位”的公法理念下,维稳行政不仅需要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进行权衡考量,而且从维稳的根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公民的生存利益和社会民生而生成的强大的社会正义底盘,将是维稳行政的重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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