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不仅是国家权力的边界,而且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我们经过第一章社会危机防治的价值分析知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公正的保障在于民主与法治,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效果和实现的程度直接取决于国家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因此,只有法治才能够保证人们持久地拥有自由和权利,才能保证权利受损时有效救济,才能保证自由和权利的拥有不至于危及社会的治理。
社会核心利益的保障和公民权利的救济是政府危机管理的价值基点。我们对于危机或社会不稳定所作的判断,可以确立这样的思维: 在特定的价值观背景和文化背景下,人们依据自身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诉求来看待政府危机管理的举措。而政府在实现危机的规避与化解的过程中,无法回避社会的价值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即人们关于危机防治的判断和见解,尤其是涉及价值的准则和标准,与人们的认识和情感相结合都会成为人们评价的重要内容。需要从特定价值观背景下不同群体的价值利益诉求的角度,寻求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制度变迁,寻找政府与社会在危机防治行政中实现契合的可能。
社会对危机防治模式的价值认同影响着政府制度和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制度化权利救济的危机防治行政既是为实现公民权利的途径,也是为民主理性政府实现有效行政的工具。危机防治行政的制度化构建要想能真正的有助于我们预设的服务型政府下公私伙伴关系模式的实现,就应当将各种治理和规划建立在社会认同的普遍价值基础上。
在当前我国“以人为本”的观念导向已经根植在我们内心时,各种制度的选择和政策的制定会更加贴近这个核心价值。但当所有公共危机的现实向我们展现的时候,我们发现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过程中,主导的观念却是如何避免影响扩大,确保政府组织的威信和形象,保全官员的政绩不受影响以及经济效益不受重大破坏等,在这样以政府及其官员的政治利益为核心的危机防治行政中,其目标就发生了异化,即公共行政活动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渐渐偏离公共行政价值的趋势和状态。以既得利益群体为中心,也不是以广大民众为中心,将工具性的价值视为了目的性价值,即前面在分析公共行政价值时,古典公共行政下的单边追求效率,而导致的与行政核心价值——正义的背离,突出表现为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这似乎也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价值导向的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的惯性滑行。(www.xing528.com)
当政府单纯依靠强制性权力追求危机治理的效率性,而忽视表征着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利益和诉求时,在价值上颠倒了本末,虽然获得了一时的管理效率,但却可能积累了民怨,由此在社会危机防治目标定位上出现了误区,社会稳定不是政府维稳工作和社会危机防治行政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它仅是为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而改革和发展也不是终极价值追求,社会和政府的最终目标都应该是人的价值统领下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由此凝结成的公共福祉。政府从终极来说没有私权性质的利益,公共利益是公民私益的集合,因此“维权”才是“维稳”的目标,但在现实中,这一价值似乎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和扭曲甚至在不少地方出现了把“维稳”和“维权”对立起来的征兆。
维稳理念下的社会危机防治行政要寻求治理的有效性,其基础应当在于政府和社会在共同认知上的价值一致。所谓的“维权”应从更广义的角度上来审视,“维权”在传统的观念上,多使用在公民面对自身的个案利益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救济行为,似乎不是政府应当从事的领域,事实上,这种认知只是因为现有的社会现实误导了人们的观念和政府的思维。政府存在的最终价值是尊重和实现人的价值,而人的价值在现实化的现代生活中,被置换成各种权利和自由,乃至于更直观化的利益。当然,政府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属于社会的普遍利益,但是这种普遍利益是抽象的,它的具体化形态就是公民的正当性权益。所以从广义上的“维权”来说,政府的行政功能和价值都最终指向公民权益,政府才是“维权”的最大的责任主体,“维稳”仅是政府和社会促进和保障发展的途径和手段,而“维权”才是促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维稳的关键是要看是否站在人民的利益上,切实站在群众利益的角度上促进“维权”,才能赢得维稳的基础,即社会公正的实现。可喜的是,2012年7月18日,中央召开的全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把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深刻表明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权益的内在统一性。政府决策者已经从观念上逐渐认识到了“维稳”与“维权”的本质关系,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政府危机管理工作和实践确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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