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危机管理的体制上强调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突出和侧重政府在应急中的地位,政府都被认定为应对公共危机的唯一主体。但进入21世纪以来,公共危机潜伏并爆发频繁,影响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复合性特点增强,以应对为主的管理模式势必造成政府疲于奔命去当“救火队”的情形。当公共危机自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并日益被视为“正常”现象,强调将非常规的应对转变为一种常规化的管理时,政府在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的情形下,危机治理中的社会多元化主体,公民个体、非政府组织、市场主体等都被纳入到公共危机的治理结构中,危机治理过程实际上成为了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媒体等共同发挥作用的过程。政府在危机管理中,如果说应急行政更仰赖专业化的行政组织、行政权力和行政资源来应对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巨大和严峻危害的话,那么对于社会危机防治行政领域下,潜在危机所波及的影响范围几乎包括所有社会成员,任何一个组织都无法单独进行回应。因此,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行政,如果曾经单凭政府一方之力也能有效应对和解决个别突发事件的话,但在政府危机管理侧重对社会危机进行防治时期,则需要社会多元化主体的“共担”,即承认各个危机治理主体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的资源优势与功能互补的优势,构建一个开放、平等、互动的权力和权力运行机制,各主体与政府之间、各主体之间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在互动博弈中形成相互依赖于合作的关系结构,并重新界定各主体的职能与责任,权力与权利。
因此,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领域,由于政府在资源掌握、人员结构、组织体系各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应当积极吸收和发挥社会资本的能力和作用。提高危机管理的效率。由此社会协力原则就成为该领域的重要原则。在危机防治中维持和加强最大限度的社会信任,对于预测社会风险、排除潜在危机因素、事件之后步入较长期平静的社会运转是至关重要的。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前提是社会的信任,社会信任体系的发育完备与否对社会危机防治行政具有决定意义,社会信任基础上的社会协力原则将有效地减少危机冲突和摩擦的潜在风险。
总之,基本法律原则对法律规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静态和动态的各个方面都有约束力,但在法律规范产生和运作的特殊环节上会有不同的特点需要不同的原则加以指导。我们对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原则的构建中,专有法律原则作为次级层级的法律原则,不能与上一层级的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抵触,它仅是对上一层级的法律原则的进一步的补充。如专有原则中的权利优先原则,在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下,还要遵循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等上位法律原则的要求,来主张在个案行使中的权利优先原则,即权利优先性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并非最高价值位阶的原则,它的适用不能与上位的法律原则相抵触。
[1] [美]埃得加·博登海默.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86.
[2] 张婧飞. 行政强制权正当性的法哲学追问——尤其以行政强制权规范体系的构建为视角.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 149.
[3] 罗豪才. 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7.
[4] [英]韦德. 行政法. 徐柄,等译.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27.(www.xing528.com)
[5] [英]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时殷弘,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 58.
[6] 莫纪宏,徐高,等. 紧急状态法学.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21.
[7] 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8] 如山东潍坊的寒亭区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全区副科级及以上县直干部,每人至少销售一套住房,随后不久,寒亭区房产局专门制定出台了考核认定办法,要求全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每人至少购买或引荐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5月5日,湖北公安县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规定了该县各单位2009年度公务用烟指导性计划。
[9] http: //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696/45/6cb501a349d371eaf7b6dc760570bd57_0.html,20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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